妻子出轨我进了看守所(丈夫趁妻子生病住院在家搞同性恋)

案情简介

刘英与永强于2005年10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两年后登记结婚,随后生育一子小强。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刘英在怀孕期间发现永强有些不正常,在孩子出世后表现的更为明显。永强在刘英的逼问下,坦白自己是同性恋。

在随后的生活中,两人经常吵闹打架。2010年刘英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约定小强由刘英抚养,永强补偿刘英5万元。

妻子出轨我进了看守所(丈夫趁妻子生病住院在家搞同性恋)(1)

离婚后,两人还是经常联系,在永强的央求和保证下,两人于2012年4月9日重新登记结婚。复婚后,刘英发现永强依然存在同性恋行为。有次刘英生病住院,突然回家却发现永强与其同性恋男友在家中同居。

深受打击的刘英产生了心理阴影,精神极度痛苦。因此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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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永强的同性恋行为,违背传统伦理观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小强由刘英抚养,永强每个月支付1450元抚养费。

至于刘英主张永强的同性恋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精神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调整的是异性同居,对于同性同居的,并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四种情形之一,因此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就以下五种导致离婚的情形请求对方进行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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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该过错的构成必须是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出轨,对于夫妻一方与其他同性共同居住的,并不构成“与他人同居”的过错。

但《民法典》第1091条相比于婚姻法第46条,其增加了一项兜底性规定,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夫妻一方因与同性同居,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而且,如果配偶与同性同居的行为构成离婚的重大过错的,无过错的另一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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