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权利意识(论公民基本权利)

随着经济发展,宪法的重要性在日益提升,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宣誓制度纳入了宪法的中,更体现出了国家对于宪法的重视,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内容也日益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有很多,但是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何为公民,以及公民与人民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区分公民、人民】

(一)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国籍为标准,有中国的国籍,就是中国的公民。

(二)人民的概念:是维护国家统一的人,它的反义词是敌人;而敌人往往指的是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严重的刑事犯罪份子。

二、平等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适用法律上平等、守法平等。

(二)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和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如: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加分制度。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2.中国公民;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有没有选举权与可不可以行使是两个问题。

如:①精神病人有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但是他能不能行使?不能;②蹲监狱的人,不一定,需要看他被没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了就不行,如果没被剥夺,就可以。

(二)政治自由:最重要的是言论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一)三自原则:“自主、自办、自传”我们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允不允许邪教盛行?

比如:中国为什么没有与梵蒂冈建交?因为梵蒂冈宗教最大,与我们的原则相冲突。

(二)外国势力: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谁的支配?答案是外国势力

(三)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传播不是自由,只能在宗教场合进行(针对公民)。

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

1.【逮捕】(重点)谁可以批准和决定?谁可以决定?并有谁执行?

【例子】这么一道题:小贱哥因嫖娼,直接被公安机关逮捕,行不行?不行!批准并决定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主体是法院,执行的叫公安机关。

2.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公安机关执行

3.任何组织个人能不能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例子】比如小贱哥入院后没钱交住院费,医院就把小贱哥扣住,不让其出院,并让其家属去筹钱?可不可以?不可以!④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例子】屈臣氏案件,能不能警报器响了,保安就对她搜身?

(二)人格尊严: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例子】上面谈到的屈臣氏案件。我们的人格权中有一项叫做名誉权,屈臣氏的行为,就侵犯了女大学生的名誉权,使其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呢,这个案件,最终做出的判决判决屈臣氏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5万元。

(三)住宅不受侵犯

【非法】不可以

【合法】有搜查令,是没问题的。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通讯自由】【例子】举个例子,如果甲把乙的手机号,写在了公共厕所里,写着回收便便,100元一坨,结果甲的手机都被打爆掉了。严重影响了甲的通讯自由。

2.【通讯秘密】你的微信,qq,这些都不能被别人随便看。

3.【能涉及的主体】涉及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

六、诉愿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区别】批评与建议的一般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批评一般针对 的是做错的行为,而建议一般来说是对工作人员行为的完善;申诉、控告、检举 针对违法行为(一般主体;其中申诉不仅针对违法还有对法院判决行为的不服起的申诉);还有一个就是取得赔偿的权利,针对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受 害的人

七、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一)通过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的行使权利来讲解劳动、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重点也是在于劳动与受教育既是权利又 是义务。那么劳动能放弃吗?明显不能因为劳动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二)劳动者休息权:只有劳动者才享有

(三)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

(四)文化自由与权利

八、特定人的权利保护

这部分主要针对的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 童、华侨、残废军人、军人家属等,在这块要说明华侨的概念,因为,华侨是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外定居的人,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宪法会规定华侨的权利的原因,这就是考试会涉及的内容,另一个内容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这里面可以通过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以及通过现在民事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是父母告子女不赡养的案件来讲解,并且传递赡养尊重父母的价值观念。

【考察方式】案例与原文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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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意识(论公民基本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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