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BT合同无效同样适用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52号,审判长张纯,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BT合同无效同样适用最高院建工司法解释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52号,审判长张纯,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都匀经开区管委会)

承包方: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万公司)

案涉工程土地整理的BT项目,未经招标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合同,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结算包干价为40万元/亩,承包方实际完成了872.7亩土地。发包方都匀经开区管委会主张按照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区分挖方量和填方量)套用相关定额结算。承包方主张按照合同约定40万元/亩进行结算。

争议焦点:案涉BT项目应当如何结算?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关于本案工程价款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都匀经开区管委会上诉主张,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应再按照合同约定的40万元/亩计算工程款,也不应将872.7亩认定为计算渝万公司工程量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而是应按照渝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本院认为,案涉《向山要地BT合同》《向山要地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首先,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已与碧桂园公司签订《碧桂园都匀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书》,案涉地块也已由黔南碧桂园公司部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实施了房屋开发建设,故一审认定案涉工程已被实际使用并无不妥。本院对该项认定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渝万公司请求按照《向山要地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发成本价计算本案工程价款,一审参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支持该请求,亦无不妥。其次,从《向山要地补充协议》中“根据项目实施前期评估并结合各项因素确定本项目开发成本为40万元/亩”的约定内容看,该条款可以认定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而《工程预算书》作为《向山要地补充协议》的附件,是双方约定包干价的基础,亦应视为结算或清算条款的依据。故一审将《工程预算书》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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