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部分业主全体业主表决 专有部分业主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是对业主的专有所有权的规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专有部分业主全体业主表决 专有部分业主所有?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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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业主全体业主表决 专有部分业主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是对业主的专有所有权的规定。

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要素,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要素中居于主导性地位。

建筑物专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换言之,构成建筑物专有部分,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第一、构造上具有独立性。就是某一专有部分须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在建筑物上能够客观地区分其范围。比如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

第二、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就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像其他独立的建筑物一样,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依此标准,住宅、店铺、事务所等由三合板或百叶窗式的机卷门隔离,可不经过相邻的专有部分而直接经由共同的走廊、楼梯通道等与外界相通的,都可作为专有部分。但是楼道中垃圾通道就不属于专有部分,因为它并不归某个所有权人单独使用。

建筑物区分出来的专有部分,因为具有以上两个要件才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这样就可以通过立法技术上的操作,借登记簿上所登记之笔数、位置、面积等完成不动产的公示,表现出其独立的所有权性质。

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存在空间说、壁心说、墙面说等不同的学说。通说折衷于壁心说和墙面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依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确定:在区分所有人相互间对建筑物维持、管理关系上,专有部分仅包括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之部分;在外部关系(如买卖、保险、税金)等关系上,专有部分达到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

专有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它与其他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普通所有权并无差异,所有权人均可依自己的意思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如自己为居住、经营目的而占有使用,将其出租他人或者设定抵押,或者将专有部分卖于他人。

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又有其特殊性。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各专有部分不能与建筑物其他部分相脱离存在,而只能通过共用壁、天花板、走廊等共有部分连接起来,结合在一起才能使建筑物发挥效用。由于专有部分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在构造上的紧密相连,业主对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也可能危及到整栋建筑物的安全或正常使用,而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业主之间的权利行使存在较强的相互制约性。与普通的所有权相比,物权法对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所有权的行使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本条规定了专有所有权行使的两个义务:

第一、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指区分所有权人不得对建筑物进行随意改建,如对支撑墙或梁柱的拆除等,纵然是对其专有部分的处分,如果危及到建筑物的安全,其他业主也可以请求禁止。

第二、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区分所有权人不得对其专有部分进行不当使用,如在住宅区内将其专有部分用于经营餐厅、舞厅或其他非法营业等,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损害其合法权益。业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区分所有权人或管理委员会因维护修缮、设置楼内管线等情形进入专有部分时,区分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比如物业公司为修缮通水管道,需要进入你的住宅察看,你不得无理拒绝;在业主公约有特殊约定时,区分所有权人应按照约定使用专有部分,不得擅自变更。比如约定专有部分用途限于住宅,则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作为营业场所利用。 

请看一个案例:原被告系上下邻居,2020年9月起被告开始装修住房,同年11月,原告发现自己卫生间上方有漏水现象,经交涉被告多次检修未成,被告装修房屋时将卫生间内的卫生洁具移到该卫生间的左侧卧室内,并在该房内安装了台盆、便盆、浴缸等物品,2021年2月,原告以被告装修改变房屋性质,将卫生间置于楼下卧室之上不道德及存在漏水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被告辩称其购买的是全产权商品房,有自由支配、使用的权利,房屋性质为居住,将其中一间房改为卫生间,其性质仍是居住,没有改变房屋性质。

本案中,被告所进行的装修和改造是在自己的房屋内进行的,属于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但依据本条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其专有部分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制的,其权利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对其房屋格局的改变虽然未改变房屋的性质,但因装修造成的漏水损害到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就超出了专有权的行使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应承担修复渗漏,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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