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前一个月转移财产能追回吗(黄荣律师从22份不起诉决定书)

本文是笔者通过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刑事案由“逃汇罪”、关键词“检察文书”、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年份不限进行检索,共搜索到 2017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期间逃汇罪不起诉决定书23份,因2份不起诉决定书是重复的,故本文实际以22份不起诉决定书为研究样本,通过对上述法律文书数据的统计和整理,概括提炼了检察院针对逃汇罪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主要法律依据,梳理总结了逃汇罪不起诉的辩护要点,以期对出口贸易的公司或个人防范逃汇罪的风险有所启示,以期对辩护律师办理逃汇罪案件有所助益。

一、逃汇罪的定义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逃汇罪的定罪量刑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03月01日)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规定,逃汇罪包含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数额较大的。本条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是指违反了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此外,我国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管理,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的行为。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05月15日)第四十一条〔逃汇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司法解释:《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10月01日)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逃汇罪的定罪量刑

逃汇罪的定罪量刑

犯罪情节

情节量化

单位

个人

数额较大

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

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

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

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重情节: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五条的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三、逃汇罪的构成要件

被起诉前一个月转移财产能追回吗(黄荣律师从22份不起诉决定书)(1)

图1:逃汇罪的构成要件

四、不起诉案件数据分析

本部分以22份不起诉决定书为研究样本,概括提炼了检察院针对逃汇罪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主要法律依据,现将逃汇罪不起诉案件数据统计情况呈现如下。

(一)地域管辖

被起诉前一个月转移财产能追回吗(黄荣律师从22份不起诉决定书)(2)

图2:地域管辖

统计数据显示,在22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地域管辖情况如下:浙江11起,福建11起。由上述数据可知,逃汇罪主要发生在沿海经济发达特别是出口贸易发达的省份。

(二)被不起诉人情况

1. 被不起诉人情况总体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在22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单位被不起诉人14个,占被不起诉人总数的64%,自然人被不起诉人8人,占被不起诉人总数的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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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被不起诉人类型

2.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在22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自然人被不起诉人(8人)基本情况如下:

(1)性别情况:男性7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诉人总数的87%,女性1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诉人总数的13%。由上述数据可知,涉嫌逃汇罪的自然人中男性占了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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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性别情况

(2)年龄情况:60后1人,70后4人,80后3人,由上述数据可知,涉嫌逃汇罪的自然人中70后和80后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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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年龄情况

(3)文化程度:高中文化2人,大专文化3人,大学文化3人,由上述数据可知,涉嫌逃汇罪的自然人中具有高中、大专和大学文化比例的大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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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被不起诉人文化程度

(4)职务情况:经理2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诉人总数的25%,法定代表人2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诉人总数的25%,财务、股东1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诉人总数的12%,不详3人,占自然人被不起诉人总数的38%,由上述数据可知,涉嫌逃汇罪的自然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有经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财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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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职务情况

(5)强制措施:取保候审8人(含3人同时被监视居住),占自然人被不起诉人总数的100%,由上述数据可知,涉嫌逃汇罪的自然人被取保候审可能有利于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3.量刑情节:自然人被不起诉人自首4人,被抓获4人,单位被不起诉人自首4个,被抓获10个。

(三)涉案金额:500万(含500万,少于1500万)美元以上(数额较大)12起,占案件总数的55%,1500万(含1500万)美元以上(数额巨大)10起,占案件总数的45%,由上述数据可知,在涉嫌逃汇罪中,涉案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比15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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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涉案金额

(四)不起诉的理由:1. 经退回补充侦查(含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2起;2. 犯罪情节轻微,坦白或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表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9起。3. 客观上确实造成外汇的流失,但主观上无逃汇的故意,在客观上有真实的贸易存在,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1起。

由上述数据可知,检察院审查逃汇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主要有3个,包括1.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和3.主观上无逃汇的故意。被不起诉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也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从法律上讲,即使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也不意味着被不起诉人不用承担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故从被不起诉人的角度考虑,被不起诉人应积极主动向检察院提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以争取免除刑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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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不起诉的理由

(五)不起诉的主要法律依据

统计数据显示,检察院审查逃汇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03月01日)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01月01日)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结语

通过对逃汇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整理,笔者梳理总结了检察院针对逃汇罪作出不起诉的三大理由和三大法律依据。上述逃汇罪不起诉的三大理由可作为辩护律师辩护的核心要点,不起诉的三大法律依据可作为辩护律师辩护的主要依据。希望本文对出口贸易的公司或个人防范逃汇相关风险有所启示,对辩护律师办理逃汇罪案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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