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谋杀案的十三种可能性(谋杀的道德侧面)

第一集分为两讲,《谋杀的道德侧面》和《同类相残案》,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密室谋杀案的十三种可能性?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密室谋杀案的十三种可能性(谋杀的道德侧面)

密室谋杀案的十三种可能性

第一集分为两讲,《谋杀的道德侧面》和《同类相残案》

第一讲《谋杀的道德侧面》

教授举出的第一个例子是一个电车司机在刹车失灵时如何做出选择的例子。从两条分别有五个人和一个人的车轨中选择,大部分人往往会毫无不犹豫会选择转动方向盘,牺牲另一条车轨上的一个人的性命来挽救另外五个人的性命。

这也是当我们在面临选择时,往往会下意识选择的“集体利益最大化”,也是很多传统文化中提倡的“舍小家顾大家”,“集体主义优先”等原则。但是,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假如你是这起即将发生事故的一个旁观者,你可以选择去推胖子或者利用闸门推胖子等行为来通过牺牲这一个胖子的生命来阻止另外五人的丧生时,却只有少部分同学选择亲手结束胖子的生命来挽救另外五人的生命。

其次,教授又举出了第二个例子来引导同学们继续思考,这次面临选择的主人公是急症室的医生。在伤势轻重不同的情况下,如果是我,我也会下意识的选择牺牲伤势较重的患者的生命来换取另外五人的生命,因为从“集体利益最大化”角度来考虑,五人的生命显然重于一人的生命,同时,如果花费时间来抢救伤势很重的那个患者的话,或许时间过去,这个患者没有抢救成功,以至于连抢救另外五人的宝贵时间也耽误了。这样看来,这种选择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当情况发生变化时,人们的选择又陷入了两难困境,相比较一个健康人和五个五官分别需要移植的病人来说,如果按照之前的思路,选择牺牲健康人来就其余五个人的生命显然是非常合算的。这种情况也就与第一个例子中的利用与车祸毫不相关的胖子来挽救其他五人性命的情况相同,但是如果这样做的话,就等于我们把一个本与事情毫不相关的无辜者牵扯进来了,牺牲他们的生命来成全我们所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选择却不符合我们一贯提倡的人道主义精神,当我们价值观中利益最大化与人道精神相撞时,我们就开始怀疑于我们之前理所当然的选择,困惑于这种“利益最大化”选择的正确性,拷问我们的心灵。

最后,教授从这几个让我们感到为难不已的例子中提取出了一些道德准则,这也是我们之前面对选择会下意识用到却毫不自知的理论根源。

第一种: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它认为,是否道德取决于行为的后果,取决于你的行为对外界所造成的影响。结果主义道德推理中最具影响的就是功利主义,由18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提出。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第二种: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它认为:是否道德取决于特定的绝对道德准则,取决于绝对明确的义务与权利,而不管后果如何。绝对主义道德推理中最为著名的则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道德绝对主义是一种理论或信仰,相信存在着判断道德伦理问题的绝对标准,而且并不受社会或者场合的影响。依据道德绝对主义,道德内存于普世规律、人类天性和其他基础来源之内。道德绝对主义有时被拿来与道德相对主义相对应,并且经常被简单地类型化为类似的语句:“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

通过对结果主义以及绝对主义的理解,我认为,在日常生活中,结果主义的应用更广泛一些,这或许也跟文化教育等因素相关,不论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人们往往被教育“牺牲我一人,幸福千万家”,以至于在人们面临选择时,总是在权衡如何做才能最“合算”,才能用最少的损失来获取最大的收益。因此,人们在面临不同的场合和情况下,必须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做出所谓“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但是当加入别的事例时,利用结果主义做出的选择却又是最不稳定了,它的正确性也最经不起推敲。

相比较结果主义来说,绝对主义就显得相对来说比较恒定,绝对主义认为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与它发生的环境无关,它有固定的道德准则可以检测,如果符合道德准则,这个行为就是公正的,道德的。反之则为否定。我认为,绝对主义往往发生于受宗教信仰控制较为严重的地方,人们所信奉的宗教中有明确的规定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但是,对绝对主义的理解也让我陷入了困惑,如果一个人坚信某一宗教或某一信仰,那面对世界上纷繁复杂的事情时,岂不是就不用思考了?因为他的信仰会告诉他如何做是道德的。通过教授的讲解,我也了解到,在道德绝对主义中中,也有关于自由意志、选择与道德等三者关系的讨论。

在这一讲的结尾部分,教授也从政治层面以及个人层面上阐述了修习政治哲学的利弊,在面对个人与政治层面上的冒险时,我们也接触到了怀疑主义,康德认为, “怀疑主义只是人们探索过程中的暂歇之地,它让我们在一些教条中徘徊。但是它绝非是我们能够永远待着的地方.",由此可以看到,怀疑主义教给我们的是安于现状,被动的接受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而不是主动的探求这个世界的奥秘,为真理而冒险。

第二讲:《同类相残案》

通过对第一讲中介绍的关于结果主义以及绝对主义等相关理论的讲解,在第二讲中,教授进一步阐述了十八世纪的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道理理论的详细内容。其主要思想简单明了:不论个人还是政治道德,它的最高原则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集体幸福,或者说幸福与痛苦的差额最大化。一句话,效用最大化。这就产生了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条准则。

根据这条标准,教授举出了一个真实的例子来让大家讨论,从而检验并研究这条实用主义的原则。这个例子取材于19世纪英国的一个著名案例,此案涉及到的人是4个失事轮船的船员。他们在海上迷失了19天之后,船长通过杀死机舱男孩,他是4个人中最弱小的,这样剩下的三人通过靠他的血液和躯体维持生命,并最终获得了援救。

在选择最终获救一方“有罪”或者“无罪”时,同学们大部分都选择了有罪,因为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样太残忍,侵犯了这个被杀小男孩的最基本的人权,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但是也有一少部分人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我认为这部分人之所以认为这样做是正确的,也是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在权衡当时恶劣的情况时,既然已经经历十九天没有任何食物,与其这四个人同归于尽,不如就有人就选择牺牲,因为,总得要有人做出牺牲才有人能够生存下去。再者更进一步,如果他们得以生存,甚至他们可以成为社会生产力的成员,为今后这个社会做出更大的成就。这样就符合边沁的“为最多的人谋取最大的利益”的观点。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说服那些认为他们“有罪”的人来接受这个观点,因为在面对这个问题时,毕竟有绝大多人认为这样做是“不道德的”,“有罪的”。

教授通过让学生为他们辩护的方式,讨论出了诸如通过劝说个小男孩的同意的形式,“心态发生变化,在生命绝境时精神异常”的形式,也或者通过抽签的形式等三种形式来为他们的行为辩护,在这样的假设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将这种行为合理化,从而获得大多数人的同意和理解。

最后,即使在以上三种情况的假设下,仍然有人认为活下来的这三个人的做法是错误,即使牺牲一人能够救活三人,他们也不应该将小男孩杀掉,因为,从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来理解,杀人是错误的,谋杀就是谋杀,无论是这件事的后果如何。

这也就引发了这一讲最后的三个哲学问题:

第一,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研究为何谋杀是绝对错误的。是不是因为甚至船舱男孩也有某些基本权利?如果这就是原因,那么这些权利从何而生?如果不是来自较大群体的福祉,或者效用或幸福?

第二,为什么同意以一定的程序,公平的程序,用该程序的运作来为最终带来的结果辩护?

第三,那个得到同意产生的道德影响是什么?为什么一个得到许可的行为会产生道德上是否允许的不同,使未经许可杀死一个生命是错误的,而本人同意了,在道德上就是允许的?

这三个问题也使我对一些看似很平常的哲学原理的起源的产生了兴趣,对其中讨论的哲学问题也产生了同样的疑问。比如,那些道德绝对主义的道德系统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杀人是错误的,也许是人有生存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些基本权利从何而来呢?既然杀人是错误,那么难道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抽签,比如征得那个男孩的同意就可以让杀人这个既定的错误行为变得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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