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不良资产处置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相关术语)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不良资产处置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相关术语)(1)

今天主要介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相关术语。

债务人

第一个就是债务人,债务人跟债权人是相对的,债务人就是借款人,债权人就是出借人。但是如果我们是从法律的定义上来看的话就头疼多了,甚至非常拗口,有些人可能听完之后都脑袋发懵,比方说债务人,它的法律上的概念是,在债的关系当中被要求为与不为的人就是债务人,那债权人呢?就是在债的关系当中可以要求债务人为与不为的人,所以这个听起来会特别拗口,理解起来也特别的头疼。其实简单理解就是债权人我可以要求债务人做一些事,我也可以要求你做一些我不想你做的事,那债务人你作为义务人,肯定是人家要求你怎么做你就要怎么做,因为你借钱了。那这个要求是在哪里约定的呢?就是在借款合同里边做的约定。我们可以做简单化的理解,就是债务人就是借款人,债权人就是出借人。

担保

第二个概念是担保,担保也很好理解,就是为了实现债权的顺利回款,我们要求一些人做出一定的保证,这个就是担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分为一般担保连带担保,也就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呢?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便于理解,比方说张三跟李四借了一笔钱,然后王五给张三做担保,王五就去找李四然后跟李四说,张三不是跟你借钱了吗?那你就跟张三要,要是他还不上你了,你来找我,我来还,这种情况就叫做一般保证。那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呢?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张三跟李四借了一笔钱,王五来做连带责任保证,王五就说了,张三刚才跟你在这借钱了是吧?那个到还钱的时候你来找我,我来还,这个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债权人是不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也就是说你不能一上来就让保证人还钱,你必须得先跟债务人要钱,我们可能通过了诉讼的手段,最后发现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来还钱了,这个时候我们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呢是不建议大家去接一般保证的债权的,我们最好是去接连带保证的债权,连带保证的债权我们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因为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这个时候我想让谁还款都可以。这个保证责任往往会在签的担保合同里边会有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去做案头尽调的时候需要审核保证方式。

第四个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主要说的就是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这种概念性东西往往不太好理解,咱们还是举个例子,还是张三李四王五,张三跟李四借了一百万,王五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张三跟李四的约定是张三要在2021年年底之前还款,这个时候他跟王五可能会约定一个保证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期间往往是两年的居多,咱们假设它是两年,那就是说从2021年的年底到2023年的年底,债权人可以跟保证人要钱,就是这么个意思。如果说我在这中间没跟保证人要钱,我忘了要了,我在2025年再去找保证人让他还钱,可不可以呢?不可以,因为这个时候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了,你过了保证期间的话,保证人就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了。所以说保证期间啊也很重要,也是我们在审核担保合同里边很重要的一个一个点。

时效

第五个是时效,时效主要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产生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是听了概念都懵,这个实效指的往往就是诉讼实效。诉讼时效就很好理解了,就是你可以起诉的期间,就是在某一个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你可以起诉,超过这个限定的时间范围可以起诉吗?也可以,但是法院就不管了,这个不管不是说不立案,而是立案之后不一定判你胜他。

再举个例子,还是张三李四王五,张三跟李四借了一笔钱,约定的是在2021年的年底还款,这个时候要知道什么是诉讼时效?民法典里有规定诉讼时效的时间是三年,最长可以达到20年,如果张三跟李四约定的是2021年的年底还款,那么在2021年的年底到2024年的年底,这个期间就是诉讼实效,在这中间就可以起诉张三。如果我在这中间没起诉张三但还想要有诉讼实效该怎么办呢?那就要去催收,在2022年的年底,我跟张三说你看这也快过年了你该还钱了,你再不还钱我这个年怎么过呀?我做了一次催收,这个时候时效就被中断了,这个时候诉讼时效就是从2022年的年底再往后推三年,我只要跟张三催收一次,就可以中断一次诉讼实效,最长可以延伸20年,这个就是诉讼实效的期限。那如果说我跟张三约定的是在2021年的年底要还钱,但是我把这茬忘了,在2026年我才想起来,那我去起诉张三可不可以呢?可以,法院也会立案,但是一旦张三提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话,那法院会怎么判决呢?法院会判我们认为张三确实是欠你钱了,但是我们不给你要了,你自己要去吧,也就是说,一旦张三提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会认为他确实跟你借了钱,但是不会给你执行了,不会用强制手段要求张三还钱,这个是一个非常大的风险。

管辖

接下来是管辖,管辖其实我们用到的并不是特别多,但是我们在起诉的时候需要考虑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里边对于管辖是有规定的,比方说我在北京,债权人在天津,那应该在哪个法院起诉?我们只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应的规定去找相应的法院就可以了,因为不是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这个就是管辖权的概念。但我们用的不是特别多,简单拿出两个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一个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出现在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这个时候归哪个法院管?这个时候往往是由上级的法院指定一家法院来管辖,这个过程就叫指定管辖。比如ab两家法院,上级法院指定的是a法院,可是我们在b法院起诉的,这个时候会产生移送管辖,由b法院把管辖权做一个交接移送给a法院。

强制执行

接下来说一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就是国家动用国家的力量,然后去强制债务人实现一些特定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由判决来决定的,如果说单纯由判决决定不太准确,包括强制公证、仲裁等等,只要是带有执行效力都可以,所以强制执行就是以国家的手段来要求债务人还款,要求他必须履行他的义务。强制执行里边比较重点的是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三个概念。中止执行相当于是在一次执行程序当中的某一个阶段按了一次暂停;终结本次执行就是本次的执行程序结束了;终结执行就是整个执行程序都结束了。虽然执行的阶段不一样,但是他们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执行的暂停。这三种暂停执行都是可以被恢复的,但是难度不一样,终结执行恢复执行难度是最大的,中止执行恢复执行难度是最小的,这个大家要知道。

财产保全

最后一个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主要就是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比方说张三跟李四借了一百万,然后张三有辆车,这个时候李四想让他还钱,但张三不还钱,我们就起诉他要求还钱,可是我们怕张三在我们起诉的期间把车给卖了,所以我们就要求对他的车进行财产保全,也就是说限制张三卖这辆车,这个就叫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又分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也就是执行阶段的保全。相对来说用得最多的就是诉前的保全,咱们是怕他处分财产,要是到了执行阶段再去保全的话意义就不大了,所以财产保权用到最多的是在诉讼之前的诉前保全,其他的保全用的相对来说要少一些。

物权

物权就是我拥有一个物的物权,这个物权包含使用占有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含三种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就是我对一个物品拥有使用和占有的权利,没有排他的权利。为什么不排他呢?因为排的就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吧,物权的排他指的就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以说所有权跟物权的区别就是有没有排他性。

那什么是用益物权呢?比如说咱们租了一个房子,租的房子就是用益物权;比方说我租了一个商铺,然后用这个商铺开了一个豆腐房,我专门磨豆腐卖豆腐,这个时候租这个商铺所使用的这个权利就是用益物权,就是我租这个商铺我有使用它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第三个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其实在前面讲担保的时候也就知道了,分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之前说的保证往往指的是人的保证,这种其实就是类似于信用保证,而担保物权跟它是相对的就是用物来做担保。

担保物权又分三种,第一个是抵押权,第二个是留置权,第三个是质权,这三个权利组合到一块形成担保物权。那它为什么有拆分成三个权利呢?因为这三个权利有区别,抵押权 主要针对的是动产和不动产,可以粗浅的理解就是房子汽车,一个动产,一个不动产,抵押权主要针对的是这个;留置权针对的是动产,也就是汽车;质权主要是动产和权利,那权利是什么呢?比方说应收账款,比方说一些股权,比方说一些银行承兑汇票等等这些东西,是这个权利,所以质权可以理解为汽车和一些相关的金融权利。所以说这三个权利第一个区别是针对的物品不一样;第二个是看他们是不是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论是汽车还是房子,它是不转移占有的,也就是说还是借款人在使用。但是留置权不一样,留置权是转移占有的。质权也是,你想跟我借钱,那你把金项链摘下来,我给你保管,等你还钱了,我再把金项链还给你,这个就是质权。第三个就是他们的方式不一样,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是在合同里面做一个约定,质权也是,但是留置权不一样,它是一种合法的占有。比方说你把一个衣服拿去干洗店干洗,洗完之后去取衣服的时候发现自己忘带钱包了,也没带手机,这个时候你你想把衣服拿走但是店主说你没给我钱,怎么能拿走衣服呢?你说好我先把衣服压在你这,我回去拿钱包去,拿完钱包回来给你钱你再给我衣服,这个过程就是留质,它就是一种合法的占有。而且在处置的时候也有区别,抵押权和质权是由债务人处置,比方说借款人把汽车质押给我了,如果说借款人到期了没还上钱我能把这个汽车卖掉吗?没有这个权利,你是不能随随便便卖人家的汽车的,虽然他把汽车质押在你这了,但是你不能把人汽车卖掉,你要要求借款人把这个汽车卖了之后还你钱,如果张三不履行这个义务,你可以通过法院去执行,它是这样一个过程。但是留置权就不一样,比如张三跟我借钱了,他把汽车留置在我这,如果到期张三没能还钱,我就可以直接把他汽车卖了,这个处置权是在我手里的。咱们法律上有一个规定,如果一个物品既设置了留置权又设置了抵押权或者是质权,这个时候留置权优先,因为我有权利直接把它卖掉,所以说是优先的。

除斥期间

接下来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你可以把它跟诉讼实效做一个比较,它们俩是差不多的,它俩是类似但是又不同,不同在除斥期间不可以延长,时间是固定的。比如说法律规定某一种权利的除斥期间是一年,那它就是一年,一年到期你没主张权利,那这个除斥期限就过了。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就是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然后为连续的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又分最高额的保证和最高额的抵押,因为保证就是信用类债权;抵押就是拿物品;最高额保证这个理解起来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说张三跟李四借钱,王五给提供保证,王五说2021年到2022年之间我才大气粗,只要是在这期间,甭管他借多少笔,我在1000万的范围之内给他提供保证责任,这种就是最高额保证。那张三在这一年的期间可能跟李四借了十笔,有的200万,有的300万,有的500万,但甭管你借几笔我只在1000万的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个就是最高额保证。抵押也是一样的,抵押就是这个房子值1000万,那我就担保1000万的债权,这样理解就容易多了。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就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的债权人受偿。优先受偿权往往跟普通债权相对应,担保物权就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比方说张三跟李四、王五都借了钱,然后张三只有一个财产,是房子,但他把房子抵押给李四了,跟王五借钱的时候是信用借款,没有抵押物。这个时候法院发现张三只有一个房子,那这个房子卖的钱优先给李四,如果有剩余的话才给王五,在这个过程当中李四享受的就是优先受偿权。

仲裁

最后一个是仲裁,仲裁有两个特点,第一个就是它不是司法机构的人去仲裁,当然仲裁员有可能是一些司法机构的人去担任,但是它一般是仲裁委员会来仲裁,所以它不是一种法律上的诉讼,它跟这个是有区别的。诉讼是国家的法律机构、国家的权力机构、法院去判决,仲裁是仲裁委员会去做,但它对仲裁员有一定的要求,往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才能做仲裁员,所以就导致很多仲裁员都是法院的一些工作人员担任,但不是法院来操作的,这个是一定要知道的。另外一个就是并不是说每一笔债权都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必须是签订了仲裁协议才可以使用仲裁的方式。其实仲裁我们用到的也不多,偶尔的有这种仲裁协议的我们去申请仲裁就可以了。

以上就是关于不良资产法律术语的介绍,如果你也在从事不良资产行业或者想入行不良资产,欢迎一起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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