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群套路(干货收藏)

付费群套路(干货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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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手机成为每个人必不可少的交流工具,而各类层出不穷的“群”也成为大家接收讯息、彼此沟通的重要途径。工作群、家庭群、业主群……这些“小范围”的群聊模式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甚至在疫情期间还承担了重要的作用——团购接龙。

“59元的蔬菜包,需要请接龙”、“鸡蛋五分钟后到”……

疫情期间最受关注的群消息莫过于“团长”在“团购群”里发出的各类通知。消息多了,纷扰也随之而来。动辄几百人的“团购群”里,接龙一次并非易事,甚至一言不合发生争吵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进群改户号、只接龙不提问……群主作为管理员,在发布消息时为了统一管理也会提出相应的要求。

这些要求哪些是合理的呢?

平台赋予群主“踢人”、“禁言”等功能权限,

群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这样的权利呢?

付费群套路(干货收藏)(2)

本期微信

小编带大家看看“团购群”里的那些事儿

付费群套路(干货收藏)(3)

01

未按群规更改昵称备注,群主有权“踢”我吗?

疫情期间,热心业主作为“团长”创建了社区团购群。群内群主发布公告,要求群成员以“楼号 室号”的方式备注昵称,但我觉得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一直未更改昵称备注。这样的情况下群主有权将我“踢”出群聊吗?

微信群是公民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共同需求或共同爱好等,通过网络建立的发布言论、探讨事务的平台,其设立和加入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因此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

在社区团购群中,群主发布要求群成员以“楼号 室号”的方式进行群内昵称备注的群规则,群成员是否应当遵守,如不遵守该成员是被接纳还是被移出,也应由社会交往规范调整。社区团购群是基于“成员应为小区住户”这一先设性共识而设立的交流平台,且进行必要身份信息审查也符合群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因此,若有人不遵守群规,未及时更改昵称,群主可以使用平台赋予其的功能权限,将该人移出微信群。

付费群套路(干货收藏)(4)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微信群是群主及成员之间的一种情谊行为,上述移出行为即“踢人”行为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产生的纠纷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了,也应当驳回起诉。

当然,若因管理行为创建了民事法律关系并构成侵权,相关人员也要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即群主或者其他群管理员“踢人”行为虽不受民事法律调整,但若“踢人”时口无遮拦,使用了含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语,即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群主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02

团购群里一言不合发生争吵谩骂,群主有权“踢”我吗?

团购群里,因为一时的口角之争我与群里其他成员进行了激烈交锋,并使用了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语和图片,遭到了其他成员的举报,这种情况下群主有权将我“踢”出群聊吗?

如前所述,“踢人”行为是互联网群组的自治规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当群内有人使用文字或者图片对他人进行贬损性道德评论,即创建了侵权法律关系,相关行为的实施人可能承担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而对于群主而言,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群主应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对群内成员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将发表不当言论、进行不当行为的群成员移出群聊,必要时解散群等。因此,群主应当对群成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醒、采取管理措施,如未及时清理被投诉,反而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实施限制群功能(封群)处理。

群主的“踢人”权限,既是特权,也是责任。群主既可以在自治群内设置入群、退群的群规范,群成员入群即应当遵照执行,如不执行群主享有随时“踢人”的特权。同时群主作为自治团体的创设者和管理者,还有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合法的管理责任,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清理违法行为,群主将可能承担监管不利的法律责任。

03

作为创建“团购群”的热心业主,履行群主义务时包括哪些呢?又有哪些不应该做的呢?

我在某购物平台上看到不错的蔬菜团,需满30件才能成团发货,于是我作为“团长”创建了蔬菜团并邀请小区业主入群,那么作为群主,我是否应该对所有群成员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应该如何管理好群呢?

微信群是群主及成员之间的一种情谊行为,但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群主在建立微信群组织团购时,一定要遵守前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履行好“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责任。

群主的管理责任既包括服务群内成员的义务,也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具体包括:

1.建立群规,明文规范群成员行为和信息发布;

2.强化管理,进行必要身份信息认证的同时,合理保护群成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3.及时制止,对于群成员转发的不当言论或未经求证的信息,应当及时提醒,谨慎判别;遇到群成员发布侮辱性文字或图片等侵权内容、发布虚假或诈骗等违法内容,应当立即阻止,及时劝诫,必要时及时行使平台赋予的 “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

此外,群主除了履行好日常微信群的管理责任之外,其作为疫情期间的团长,还应当履行特殊时期的管理责任,具体包括:

1. 货物审查责任,开团时应审查团购的保供资质、营业执照、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确保货物来源正规;

2.防疫责任,应当严格遵守封(管)控区防疫要求,货物开团前应按照居委会要求及时报备,货物接收后及时进行静置消杀,减少“物传人”的风险,货物分配时避免人员聚集,以防造成风险。

当然,在微信群中不只有群主一个责任主体,还有群成员、网络平台提供商等主体共同参与,每个主体应分别对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责任。所谓“谁建群谁负责”,应该是谁建群谁负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更不是其余责任主体转移自己责任的“出口”。群主只有在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依据法律规范对此负有管理责任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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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下,邻里之间守望相助既是社会美德,也是对彼此沟通能力的重要考验。在“团购群”里,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群规,合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盲目的争吵和谩骂并不能解决问题,图一时之快只能宣泄情绪,畅通的交流才能诞生和睦友好的社区氛围。

(本文系作者学习观点)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字:卫洁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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