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香梨储存原因(库尔勒香梨不能随意用)

来源:河南法制报基本案情,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库尔勒香梨储存原因?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库尔勒香梨储存原因(库尔勒香梨不能随意用)

库尔勒香梨储存原因

来源: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6年11月7日核准注册了“庫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该商标的注册证号为第89201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香梨,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6年11月6日。2006年10月12日“庫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某某广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在其销售的香梨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第892019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库尔勒香梨”文字及近似的孔雀图案,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第892019号“庫尔勒香梨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准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在包装箱上使用了原告商标图案,且案涉产品均为梨。被告虽提交了供货合同,但是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经营情况,以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确定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

法官说法

一、庫尔勒香梨商标的性质与种类

原告1996年11月7日经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庫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2006年10月12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的《“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于2018年7月12日申请修改,载明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域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部和阿克苏东南部,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塔克拉玛干沙漠北边缘,冷热空气聚集冲击地带的库尔勒市、尉犁县、轮台县、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阿克苏市、阿瓦提乡和分布在这些地区里的国营农(团)场。

二、“库尔勒香梨”的使用与规范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简单来说,“库尔勒香梨”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使用者,必须做到一箱贴一标、标箱一体化、严禁标箱分离。贴用“证明商标”的包装箱上,必须填写经协会审定备案的统一质量责任编号。如果不是出自库尔勒的话,就不能乱标“库尔勒香梨”,否则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近似的也不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打假”,这个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本案中被告某某广场不能其销售的梨来源于库尔勒或有合法来源,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官提醒: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商家一定要诚信经营,一方面不要在水果产地上做虚假宣传,使自身陷入侵权纠纷之中;另一方面,对于自身合法权益,要勇于维权,不能因为害怕麻烦而妥协,在进货时发现产品有商标,应让供应商提供商标授权说明,保存好进货单、物流单、发票、合同、支付记录以及上家的主体信息等材料。(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薛永松)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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