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一人自愿卖淫案例(男子介绍卖淫三十余次)

1991年出生的男子吴某某介绍三名女性卖淫三十余次,从中抽头渔利,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吴某某于2020年7月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报绥德县人民法院批准后以涉嫌介绍卖淫罪于8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高新区通过微信、连信等社交软件和社会不特定男性谈好卖淫嫖娼的价格,后介绍鲁某某、谢某某、徐某某三名女性与嫖客进行性交易行为多达三十余次,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所获赃款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的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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