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工作内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水利工程社会功能、投资来源、投资规模等指标明确了水利工程强制监理范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工作内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1)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是围绕工程项目建设来进行的,其对象应为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各种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范并强化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理管理中的职责。规定明确指出:

(1)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范了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在委托、承揽和实施监理业务中的行为和义务,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职责,确立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法定地位。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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