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司经营如何处置(严重影响公司秩序)

并非所有的聚众行为都构成犯罪,对于聚众行为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此对于纠集数人上访并毁坏数额不大的财物的,属于一般群体事件,未达到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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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王广仲等四、五十人围堵贾汪区江庄镇马安村附近徐州舜发泡花碱有限公司厂门,不让车辆进出,要求赔偿污染费,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一直围堵厂门到5月9日,该公司先付4万元,并答应二个月后再付4万元。从泡花碱厂要来钱后,王广仲、王广远、吴琳、王兆才等人又商量通过围堵徐州东兴能源有限公司大门索要污染费。5月11日、12日王广仲等人聚集贾汪区江庄镇马安村村民200余人围堵东兴公司厂门,王广全在村里鼓动村民去围堵东兴公司厂门,王广仲并安排东马安堵北门,西马安堵西门,王广仲、王广全、王广远在现场指挥村民,并安排村民使用电动三轮车、自行车、拖拉机围堵东兴公司厂门,吴琳、王兆才负责登记参与围堵村民的姓名,以备按名单分钱。围堵造成东兴公司进出货的90余辆货车无法进出,公司因煤炭不能及时入库被迫减产保温,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聚众扰乱公司经营如何处置(严重影响公司秩序)(1)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黄志刚律师解答:

王广仲所居住的村庄确实存在一定污染,王广仲主观上是因东兴公司污染环境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但是王广仲等人的要求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实现。而王广仲为了向东兴公司索要污染费,组织王广全、王广远、吴琳、王兆才等人以及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马安村村民200余人,聚众围堵东兴公司厂门,且王广仲等人在现场指挥村民,并安排村民用电动三轮车等围堵东兴公司厂门,造成东兴公司进出货的90余量货车无法进出,因煤炭不能及时入库被迫减产保温,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王广仲、王广全、王广远、吴琳、王兆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公司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广仲事前积极与他人预谋,聚众围堵东兴公司厂门,并在现场指挥,扰乱社会秩序,在犯罪中起到策划、组织、指挥作用,应属首要分子。王广全、王广远、吴琳、王兆才在犯罪中积极参加,并起重要作用,应属积极参加者。鉴于吴琳、王兆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黄志刚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1年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执业后承办了大量民事、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聚众扰乱公司经营如何处置(严重影响公司秩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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