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词6大归类(公文材料中虚词地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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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词6大归类(公文材料中虚词地位重要)

虚词6大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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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词是不能单独成句,意义比较抽象,有帮助造句作用的词。汉语的虚词包括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象声词六类。公文标题中常用的虚词有副词、介词、连词和助词。公文标题是一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虚词在公文标题中的运用,会牵涉到整个词组的结构,进而影响到整个词组的意思。虚词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文标题的拟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文标题中的副词"

副词,是修饰或限制动词和形容词,表示范围、程度等,而不能修饰或限制名词的词。汉语副词究竟是虚词还是实词,这是我国语法学界长期以来议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本文无意讨论副词的虚实归属,仅对公文标题中一些常用副词所起的句法作用和表示的词汇意义进行分析,权当把这些副词作为虚词看待。

第二,两层转发的公文

两层转发的公文标题可采用“转发机关 转发 公文中间转发环节的发文机关 关于 转发 被转发的原公文标题 文种通知”的构成模式。如,《***教育厅转发<***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尽管标题有点长,有两个“转发”和两个“关于”,但意思表达清楚。

多数研究者认为,可保留最初制发单位的公文标题的做法,对此类标题进行简化。如上例,就成为《***教育厅转发***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这样表述更简明清楚。只有一个“转发”和一个“关于”,意思不会产生什么歧义,但不符合公文标题拟制的规范化要求。标题虽然得到简化,但既少了转发的中间环节,转发机关的“转发”也少了自己的文种 “通知”。

第三,两层以上转发的公文

两层以上转发的公文标题,会出现多个“关于”和文种叠套问题。如,《彭泽县教体局转发<***教育厅关于转发《***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此类标题读起来过于拗口,感到别扭。

笔者认为,此类标题应进行简化。中国公文学研究所栾照鈞提出的“自拟摘要法”,可资借鉴。如用自拟摘要法,上述公文标题可以表述为《彭泽县教体局转发由***教育厅、***办公厅转发的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课外访万家”活动方案的通知》,这样表述,意思简明,也不会有什么歧义,转发机关公文标题的文种是“通知”,符合公文标题拟制规范化要求。

2. 印发类公文标题中的“关于”

印发类公文标题的文种也是“通知”。此类公文标题由“印发机关 关于 印发 所印发公文的标题 文种通知”构成。如《***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此类标题的构成目前学界没有任何异议。

(三)公文标题中“关于”的省略

完整式公文标题,介词“关于”不可以省略。“关于”可以省略的情况,见于可以省略事由的一些文种和法规性文件,如公报、公告、通告、令、会议纪要、条例、规定、办法等。

(四) 公文标题中的其他介词

公文标题中的其他介词,如“对、给、将、在、向”等,其作用也体现在事由中,可以单独运用,也能与“关于”连用。

1. 单独使用的介词

如,《***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13〕83号),《****组织部、****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向全国优秀*****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中组发〔2012〕25号),《****组织部关于印发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6号)。

单用时,此类介词多见于介词“关于”后面动宾词组的宾语中,与其对象构成名词性短语,作动宾词组中宾语的定语。

2. 与“关于”连用的介词

如,《***办公厅关于对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集资问题的通报》(国办发〔1993〕24号),《****关于在**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中发〔2003〕4号),《***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关于给**水电三峡工程指挥部记二等功的命令》(国函〔2003〕138号)。

连用时,一般是前面的介词“关于”与其后另一介词,两个介词不是修饰同一个对象,所修饰对象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这种情况下两个介词就可以连用。如上述例子中,如果省略介词“关于”后面的其他介词,介词“关于”后面的事由部分,就成为具有完整“主谓宾”的结构。“对”、“在”、“将”、“给”等介词的宾语,成为逻辑的主语,取代了发文机关作为事由实施主体的地位。

三、公文标题中的连词

连词,指连接两个词、词组或句子的词,如“和、与、同、及、而且、但是、因为、如果”等。公文标题中常用的连词有“和、与、及”等。

连词所连接的前后词语是并列关系,构成一个联合词组,一般可以互换位置而词组的基本意思不变。公文标题中连词的应用,在公文标题中出现的位置,较为灵活多样,以“和”为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介词“关于”后面的名词性词组中,如《***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

其二,在介词“关于”后面的动宾词组中,此种情况又分三种,在动词性词语中,是两个动词连用,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在名词性宾词中,是两个名词连用。如,《***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在两个动宾词组连用中,如《***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

其三,出现在被批转或转发原公文标题的发文机关中,如《***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其四,在介词“关于”后面所引的主谓词组中,如《***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

四、公文标题中的助词

助词,是独立性最差、意义最不实在的一种特殊的虚词,包括结构助词“的、地、得、所”,时态助词“着、了、过”,语气助词“呢、吗、吧、啊”。公文标题中的助词,主要是结构助词“的”,其位置固定,位于文种之前,使公文标题成为以“文种”为中心词的,以发文机关和由介词“关于”所引的事由构成介宾短语为修饰限制语的一个名词性偏正词组。

完整式公文标题中的助词“的”,是必不可少的。助词“的”的省略情况,与介词“关于”的省略情况相似,仅见于一些可以省略事由的文种和法规性文件,如公报、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条例、规定、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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