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抵押如何实现抵押权(如何有效行使抵押权)

所谓抵押,就是在民事活动中,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实现优先受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当然也包括在债务到期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以公允的价格直接将抵押物抵偿给债权人现实中如果抵押人、抵押权人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则是最为快捷、高效、低成本的“双赢”路径,但是,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抵押权人又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抵押权呢?,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两次抵押如何实现抵押权?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两次抵押如何实现抵押权(如何有效行使抵押权)

两次抵押如何实现抵押权

所谓抵押,就是在民事活动中,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实现优先受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当然也包括在债务到期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以公允的价格直接将抵押物抵偿给债权人。现实中如果抵押人、抵押权人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则是最为快捷、高效、低成本的“双赢”路径,但是,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抵押权人又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抵押权呢?

抵押权的设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二是除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设定抵押权,债权人均有权在债务到期后,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就如何确认和实现抵押权来说,对债权人通常有3种方式进行选择: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等,将处置的钱款偿还债务;2、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债务人、抵押人提起诉讼,在主张债权的同时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3、依据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提起诉讼。对于第3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则是审结迅速,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审结(第2种通常会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审结),审结后直接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可以快速实现债权。

但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基于自身或外部的原因,抵押权人(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中并未一并主张抵押权,债权人是否可以在主债权的执行程序中直接依据其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而主张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该解释,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并未要求债权人必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实务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债权人向债务人(抵押人)提起诉讼,但并未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此时,抵押权人是否还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另行主张?否则,会不会被认定为丧失抵押权呢?

我们从最高院相关案例中可以找到答案:

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2021)最高法民再 154 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观点: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但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如债务人未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参照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就应视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了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通俗的讲,在主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后,此时的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不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申请执行期间。

周轶、石谢东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20)最高法民再 123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抵押权人有权依此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诉讼中“未同时请求确认抵押权,而在执行过程中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换言之,抵押权人在诉讼中即便没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样受到法律支持。

结论:按照举重明轻的原则,只要抵押权人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不论是否在提起诉讼时要求优先受偿权,只要抵押权人未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且抵押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内提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优先受偿权均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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