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更新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职业鉴定申请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粤人社职鉴(2019)19号

关于更新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职业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今年3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施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厅发〔2019]47号,附件1),明确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涉及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师、保育员、育婴员、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等6个职业。

为保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稳过渡,上述6个职业考试时间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的,仍按《2019年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粤人社职鉴〔2019〕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考试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之后的,申报条件按本通知

公布的新标准执行(附件2)

日后如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调整,省鉴定中心将根据最新政策及时调整相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咨询:020-83185190(日常鉴定报名),020-8330530(统一鉴定报名)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

2.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职业鉴定申报条件(2019年修订)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19年4月11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人社厅发〔2019〕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予颁布施行。原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

和社人力餐哪社幛韶公厅(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司)

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序号职业编码

职业名称

4-07-03-02

劳动关系协调员

4-07-03-04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4-10-01-02

育婴员

4-10-01-03

保育员

6-11-02-10

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

6-11-02-15

有机合成工

6-11-03-02

尿素生产工

6-11-04-00

农药生产工

96-11-05-04

染料生产工

106-15-04-01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116-16-01-06

井下支护工

126-16-01-12

矿山救护工

136-18-02—01

铸造工

146-18-02-03

金属热处理工

156-28-02-06

压缩机操作工

166-28-03-03

工业废水处理工

注:以上职业技能标准内容可在我部官网查询。

抄送:有关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3月29日印发

附件2:

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职业鉴定申报条件、劳动关系协调员

(一)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二)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年(含)以上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①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下同。

②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下同。

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普通受教育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二)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髙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①相关职业是指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咨询、管理研究等职业,下同。

②相关专业是指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科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等,下同。

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

保育员

(一)普通受教育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二)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①相关职业:包括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护理师、健康管理师、育婴员、家政服务员等,下同。

②本专业:包括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下同

③相关专业:中职相关专业包括护理、中医护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营养与保健、助产;高职高专相关专业包括:护理、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临床医学中医学、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包括护理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教育学,下同。

四、育婴员

(一)普通受教育程度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二)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①相关职业: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下同。

②本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下同。

③相关专业:中职:护理、中医护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营养与保健;高职高专:护理、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临床医学、中医学、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营养配餐、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中医康复技术;普通高校:护理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针灸推拿、教育学、小学教育,下同。

五、铸造工

(一)普通受教育程度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2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①相关职业:冶炼、锻造、铸管、模具、金属热处理、焊接等金属材料冶炼及热加工人员,镀层工、涂装工、喷涂喷焊工,金属材料质检员、包装工、安全员。下同

②本专业:铸造成型、金属热加工(铸造)、铸造技术。下同。

③相关专业:冶炼、金属材料热加工、机械设计与制造、模具设计与制造、金属热处理等专业,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涂装防护技术,金属材料分析与检测,包装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

六、金属热处理工

(一)受教育程度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二)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①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铸造工、锻造工、焊工、机械加工材料切割工、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工等机械热加工人员、金属材热处理人员。下同。

②本专业:金属热处理、金属材料分析与检测专业。下同。

③相关专业:铸造技术、锻造技术、焊接技术应用、特种加工技术专业。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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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更新劳动关系协调员等6个职业鉴定申请条件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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