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办理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使用有新规定)

中华建设网讯(记者 阎秋)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在涉及服务标识使用或者其他任何相关行为中,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不得使用服务标识;不得用于商业活动或私人行为等;不得对服务标识造成破坏或者负面影响。

住房公积金办理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使用有新规定)(1)

《管理办法》强调,服务标识使用要遵循授权使用、规范统一的原则,服务标识的使用要体现住房公积金服务属性。

《管理办法》规定了使用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场所外部的标识与指示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场所内部的指示标志;服务网点设置的自助业务机具、宣传机具;办公用品、内部刊物、宣传印刷品、事务性用品、行政文书、报告等;工作人员工作服饰;网站、新媒体、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新闻媒体和广告媒体,包括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会议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的宣传品、服装等;其他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载体。

《管理办法》规定,服务标识由红色印章图案和黑色“住房公积金”文字组成。

强调,具体应用中,不得改变服务标识的图案设计、颜色、比例、字体,以保证服务标识视觉形象规范性、统一性、协调性;服务标识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称同时使用时,只使用服务标识中的红色印章图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称中没有“住房公积金”字样的,服务标识中的红色印章图案和“住房公积金”文字需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名称需为规范全称;服务标识单独使用时,服务标识中的红色印章图案和“住房公积金”文字需同时使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破损、污损或者不合格的服务标识。

《管理办法》规定,在涉及服务标识使用或者其他任何相关行为中,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不得使用服务标识;不得用于商业活动或私人行为等;不得对服务标识造成破坏或者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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