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遭到性骚扰公司怎么处理?公司反性骚扰制度

在公司遭到性骚扰公司怎么处理?公司反性骚扰制度(1)

公司反性骚扰制度

一、目的

1.1公司致力于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倡导同事间互相合作、尊重,不容忍任何理由的歧视和工作中的性骚扰。

1.2公司对性骚扰实施“零容忍”政策,如果发现有人实施性骚扰,骚扰加害别人将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任何妨碍骚扰事件解决、对投诉人、调查人员、举报人等进行报复,在调查中虚假陈述或恶意投诉者也同样会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派遣、委派、外包、退休返聘、实习等就业人员。

2.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工作有关的行为、工作区域及工作延伸场所、公司宿舍内,包括在外地召开的会议、培训、及商务旅行、宾馆、咖啡厅等工作延伸场所。

三、定义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的及不友好的工作环境。

其构成要件包括:

3.1 行为具有与性含义或与性相关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具有性含义的玩笑或戏弄;对他人的身体、容貌妄加评论;索要他人照片或对他人照片进行编辑、桌面展示、传播等;持续邀请共同进餐或约会;传播具有性含义的谣言;询问或告知性经验;传播或展示裸体画、色情图片、视频、表情包等;发展非正常男女朋友关系或非正常恋爱关系

3.2 行为是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不受欢迎的

包括以下情形∶受害人明确表示反对、愤怒、排斥、厌恶等意思或情绪;受害人虽未明确表示拒绝或接受,但多次未予接受。在行为属实的情况下,除非举证受害人明确同意的,否则均按违背他人意愿处理。

3.3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给他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环境(需要特别指岀的是,性骚扰行为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四、责任部门

公司人事行政部、各部门经理、各级管理者、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义务保障所有员工处于安全、健康、没有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4.1公司人事行政部门作为受理投诉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实施性骚扰预防培训,提高员工防范意识以及管理人员的识别能力;

2)确保本制度得到及时、一致和有效地实施;

3)受理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调查;

4)参与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5)预防投诉人、调查人员等不会受到打击报复;

6)玩忽职守或未尽保密义务的受理投诉者,公司有权给予处分。

4.2部门经理和各级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

1)学习预防性骚扰的相关制度,提高判断性骚扰行为的认识水平,增强防治性骚扰事件的能力;

2)营造无性骚扰的工作环境,以身作则,建立良好的工作场所的行为规范;

3)在现场发现性骚扰事件后立即制止,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性骚扰的投诉;

4)如接到员工涉及性骚扰的报告应严格保密,并通过公司指定渠道反馈。

5)对于未经证实的性骚扰不得直接采取措施,包括擅自自行调查、询问被投诉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等。

4.3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1)在工作场所尊重他人,学习预防性骚扰相关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避免卷入性骚扰争议;

2)向人事行政部门报告身边发生的性骚扰;

3)配合骚扰调查并对调查过程有关內容承担保密义务;

4)所有举报、投诉均应由公司人事行政部处理,避免信息外泄,侵犯他人隐私或名誉;

5)实施性骚扰者不得报复投诉人、证人、调查人员等;

6)玩忽职守或未尽保密义务的受理投诉者,公司有权给予纪律处分。

五、骚扰投诉处理程序

5.1投诉登记

员工可通过“建议箱”以书面文字反馈。投诉人应准备并报告相关的细节,如发生了什么事情;什么时候发生的,在哪里发生的;当时还有什么人在场,有无向第三方报告以及其他有价值的线索等等。投诉应尽快提出,过晚的投诉将导致举证调查面临不利。

5.2调查

1)公司人事行政部牵头开展调查工作,也可以委托外部律师事务所、妇联、公安等组织进行;

2)为了确保调查的独立性,调查范围以尽可能不导致事件泄密为原则,所有接受调查的人都有义务签署保密承诺;

3)调查期间,公司有权停止投被投诉人的职务并安排在家休假,调查期间仅发放最低工资。

5.3处置

如果性骚扰投诉被证实,公司对骚扰者惩戒措施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性骚扰投诉无法证实,且有证据证明投诉人系诬告的,公司对投诉人实施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如果性骚扰投诉无充分证据证实,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投诉人系诬告,为了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公司有权改变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的工作岗位、工作部门,员工应当服从相关调整,拒绝服从的将按违纪处理。

六、其他投诉措施

性骚扰受害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安部门、妇联等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行政和司法部门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七、本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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