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财务人员必须懂的)
1、43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税总下一步还有哪些动作,参见:点赞:国税总局出台30条「放管服」措施。
2、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默认的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天经地义,无需向税务机关备案或者审批。
3、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适用」只包括一种情形,即,一般纳税人为财税〔2017〕58号规定的「特定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参见:何博士关于建筑服务新政的理解。
(2)「选择适用」包括三种情形,即,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建筑工程「老项目」、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具体备案时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1)无论建筑服务发生地在什么地方,计税方法的备案地均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参见: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十大玄机(一):预征率谁说了算?。
(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上述资料侧重于证明工程项目为「老项目」,实操时建议加盖纳税人公章。
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注明了合同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备案资料。
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虽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没有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以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备案资料。
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虽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没有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没有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您看着办。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此处的「甲供工程」既包括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所称的「甲供工程」,也包括财税〔2017〕58号文所称的「甲供工程」(参见:何博士说税:甲供工程新政的深度理解与应对建议)。
此处的「清包工」方式,应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定义为准。
尽管真正意义上的甲供工程应以招标文件为认定标准(参见:关于甲供工程的几点思考),但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对甲供工程掌握的口径较为宽泛,办理备案手续仍以承包合同为准。
纳税人要注意,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也要加盖公章。
5、备案的时间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
(1)纳税申报的必要条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如果纳税人尽管有符合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条件的项目,如果目前尚未发生纳税义务(参见:【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暂不进行备案。
(2)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共有四种情形(见下文),具体备案的时间为每种情形「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
6、43号公告所称的「一次备案制」,是指同一纳税人同一种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情形,只需要备案一次,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最多只需要备案四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首次纳税申报前,备案一次。
(2)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首次纳税申报前,备案一次。
(3)为「普通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首次纳税申报前,备案一次。
(4)2017年7月1日后,为「特定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首次纳税申报前,备案一次。
7、一般纳税人完成上述四次备案手续后,再发生适用简易计税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时,无需再次履行备案手续。
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时,均可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操作。
8、43号公告秉承的思想是「放管服」,税务机关充分信任纳税人,但是,信任意味着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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