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3月份临时价格补贴文件(滁州一地收费标准公布)

滁州市3月份临时价格补贴文件(滁州一地收费标准公布)(1)

滁州市3月份临时价格补贴文件(滁州一地收费标准公布)(2)

关于公布来安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安县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精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现在成本调查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幼儿园等级评定、办学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就我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核定来安县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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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收费标准各幼儿园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在园午休费已包含在保育教育费内,不得单独收取。

执行期间,如被评定为县一类园,保育教育费可上浮5%,上浮需提供新评定等级材料,报县发改委、教体局同意后执行。

二、对低保家庭幼儿、残疾幼儿、孤儿,各幼儿园要给予一定优惠。

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育教育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育教育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四、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幼儿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六、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对新入园的幼儿按照本通知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执行。对已在园的幼儿,如原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标准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如原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来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安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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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安印象

初审:龙晓燕

审核:郑安杰 审签: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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