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被撞骑车的全责(突开车门撞伤骑电动车女子)

不看路况,小轿车日前停车突开车门,造成后方骑电动自行车女子撞在车门上受轻微伤,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骑电动车被撞骑车的全责(突开车门撞伤骑电动车女子)(1)

10月7日17时许,在青岛城阳王沙路,59岁男子董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G0C32的小轿车,沿书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沙路路口处停车,突然打开右前门,同方向55岁女子郝某骑电动自行车,来不及躲闪撞在车门上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城阳交警部门认定,董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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