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纪封面不是自己的 婚庆海报上的名字不是我

我要结婚了

从此

有人与我立黄昏

有人问你粥可温

诶,等一下……

未婚夫名字边上的这人是谁?

婚礼纪封面不是自己的 婚庆海报上的名字不是我(1)

新娘是谁?

我叫郝笙琪(化名),我的男朋友叫沃泰楠(化名),我们相恋多年,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在众多婚庆公司当中,我们和M公司签订了《婚礼策划服务协议》,由M公司为我们提供场地布置及人员服务,场地布置费2.6万元,人员服务费1万余元。2021年2月22日,良辰美景,我跟未婚夫迎来了我们的大日子。当我满怀憧憬地步入婚宴酒店时,却没想到迎宾区的海报上,我的名字全部被印错了。一些平时不常见面的朋友都迷失在了偌大的酒店里,因为他们只能凭借新郎和新娘姓名找宴会厅。我立刻找到M公司请他们解决,结果他们的处理方案就是把海报上所有印错名字的地方,用白色胶带纸遮挡起来。于是原本精美的婚纱海报上,密密麻麻地贴满了许多糟心的胶带。

婚礼纪封面不是自己的 婚庆海报上的名字不是我(2)

我们好难

虽然海报的插曲令人头疼,但我也只能先收拾好情绪,准备开始婚礼仪式。可当我看到婚礼现场时,我人都傻了。在签订《婚礼策划服务协议》前,我们和M公司沟通过舞台效果,M公司为我们制作了一张效果图:

婚礼纪封面不是自己的 婚庆海报上的名字不是我(3)

我对效果图很满意,并且我们也和M公司提前到酒店的宴会厅看过场地,M公司表示这个场地做这样的舞台效果完全没问题。但是当天,婚礼现场却是这样的……

婚礼纪封面不是自己的 婚庆海报上的名字不是我(4)

原来,这个宴会厅的吊顶高度不够,无法实现我们想要的舞台效果。可是M公司没能及时发现这个问题,并且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M公司临时将T台区的吊顶高度从30公分降低到5公分,导致T台整体效果都发生了改变。

于是,我们只能在高度只有5公分的T台上完成了我的婚礼交接仪式。我的新郎沃泰楠,真的好难!他每走一步都会撞一下吊顶上的金色线帘。除此之外,婚礼现场还存在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问题。

婚礼结束后,因和M公司协商无果,我们将M公司起诉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场地布置费2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虽提前查看了场地,但未能全面了解场地情况,及时发现吊顶高度不够。搭建当天未足够提早到达现场与原告确认搭建细节,导致出现问题时未能与原告及时沟通解决,擅自改变了T台高度与长度,降低了吊顶高度,迎宾台处摆放的新娘名字全部错误,使得婚礼现场的布置与设计效果严重不符。故原告要求降低价款并返还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认为,婚礼对于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祝福,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被告将新娘名字写错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行前,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只适用于侵权行为领域,一般情况下,即便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也不能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典》出台后,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确立的统一规则有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

本案中,由于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对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被告交付的婚礼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严重不符,且将迎宾处的新娘名字书写错误,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公众号@宁波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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