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有无权利催缴物业费(预交物业费才能拿钥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不预交物业费不给新房钥匙?业主房屋因质量问题维修延迟收房,却被物业要求缴纳收房前4个月的物业费……5月下旬,合肥市滨湖新区四川路与贵阳路交口的一小区业主向记者反映了此事对此,辖区社居委表示,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始收取而律师则认为,首先物业不能以预收物业费为理由拒绝给业主新房钥匙,其次物业费应当以房屋办理完交付手续后算起,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物管有无权利催缴物业费?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物管有无权利催缴物业费(预交物业费才能拿钥匙)

物管有无权利催缴物业费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不预交物业费不给新房钥匙?业主房屋因质量问题维修延迟收房,却被物业要求缴纳收房前4个月的物业费……5月下旬,合肥市滨湖新区四川路与贵阳路交口的一小区业主向记者反映了此事。对此,辖区社居委表示,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始收取。而律师则认为,首先物业不能以预收物业费为理由拒绝给业主新房钥匙,其次物业费应当以房屋办理完交付手续后算起。

市民反映:

不预交物业费不给新房钥匙

“今年1月1日验房交付的时候,我发现房屋有好多处需要维修的问题,便报了修。”5月下旬,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四川路与贵阳路交叉口西200米的一小区业主徐先生(化名)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了自己的经历。徐先生称,自己在收到开发商关于房屋交付的通知后,在验房时发现精装修的房屋有多处问题需要维修,“房间里的门有撞击凹陷的,墙顶有块掉皮的,地板踢脚线缺等各种问题,就报了维修,等4月份维修完成才去办理交房手续。”徐先生告诉记者,今年4月,其在该小区物业处办理交房手续时,被要求预交纳1年的物业费3千余元。

“物业就说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我们好多业主都反映了这个问题,但没有用。”徐先生在接受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让他很难接受,而更让他生气的是,物业让徐先生把办理交房手续前四个月的物业费也要一起交纳。“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我才延迟收房的,房屋在维修期间的物业费为什么还要业主承担?”徐先生说,和他有同样经历的业主有很多。

公开投诉:

因房屋质量问题延迟收房被要求交纳收房之前的物业费

不预交物业费不给新房钥匙?因房屋质量问题延迟收房要交收房前的物业费吗?5月下旬,记者在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留言中看到,该小区有不少业主反映此类问题。其中一位业主反映称,其也在滨湖新区四川路与贵阳路交口的一小区购置新房一套,2020年1月1日验房交付,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为此要求解决后再办理交付手续,直到5月初才解决部分质量问题。当其前往办理交付手续时,被要求物业费从1月1日开始收取。

业主反映称,在此期间,其曾就合肥市物业收取管理办法咨询了相关政府部门,告知的答复是在验房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业主未办理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但该小区物业却以“公司规定为准、质量问题与物业无关、政府部门答复不专业”等理由拒绝按此执行,仍要求从1月份开始收取相关费用,导致该业主一直无法办理交付手续。

物业回应:

房屋维修不影响正常交付,物业费得从1月开始收取

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5月下旬,记者来到了位于滨湖新区四川路与贵阳路交叉口西200米的小区物业处。该物业公司一名胡姓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复称,小区新交付的房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业主反映的房屋维修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影响小区的正常交付。“我们的购房合同中规定了,自交付通知的次月起开始收取物业费,即便他们一直不办理收房手续,我们也要从1月份开始收取物业费。”胡姓经理告诉记者。

胡姓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强调,他们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收取物业费是在合同中约定的。而记者在业主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看到,其中关于物业费的规定仅有一条,“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房屋受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而并未有交房时预收一年物业费等相关规定。

那么因房屋质量问题维修延期收房是否属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呢?对此,该小区房修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业主房屋报修的问题都是房屋建设装修中正常出现的情况,房屋质量没有问题,业主可以按期收房。

部门回复:

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针对业主反映的不交物业费不给钥匙的说法,记者在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留言中看到,相关部门回复称:目前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通常是要求购房者先收房后验房,收房时还需预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是先交钱再验房还是先验房再交钱的问题,法律上没有相关具体规定。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给出的意见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执法。如无相关条款约定,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验房后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

针对业主反映物业多收取物业费的说法,涉事小区所属社居委相关该负责人介绍称,开发商向业主递交交付通知书或电话通知业主收房,说明该房屋已经达到交付标准,业主是有义务接收房屋。交付的房屋(精装房)在质保期内存在问题,业主可及时向物业或房修部门进行维修。地产交付房屋后,物业服务就正常运行,其中包括园区安保、保洁及设备养护等。按照合同约定业主在交房日次月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律师看法:

业主可以主张以实际房屋交付时间交纳物业费

与社居委看法不同,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溪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收取物业费应该自交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开始计算,“房屋正式交付但未住是要交纳物业费,但房屋未正式交付原则上是不用收取物业费。”汪溪源表示,若业主是在4月份正式办理的交房手续,那么此前的物业费不用交纳。“虽然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由于开发商或物业导致交房延的,相关责任和损失,应当由开发商和物业承担。”汪溪源认为,业主可以主张以实际房屋交付时间交纳物业费。

对于不交物业费不给新房钥匙的说法,汪溪源称,按时交房是开发商的责任,而交纳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两者是两个法律关系。“预收一年的物业费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才行,物业不能以预收物业费为理由拒绝给业主新房钥匙。”汪溪源说道。

相关链接:

因新房交付预收物业费,合肥一开发商被判支付13万余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关于不交物业费不给新房钥匙的事情较为普遍存在。合肥一业主还将开发商起诉,最终开发商合肥蓝光房地产公司(下称蓝光公司)被判支付13万余元违约金。据合肥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30日,合肥市民李飞(化名)与蓝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合肥高新区的雍锦半岛小区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9年7月6日前交房。

2018年12月,蓝光公司通知李飞办理交房手续,并在向李飞发出的材料上有“预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交纳”等相关字样。因李飞拒绝支付物业费,导致未完成交付。2019年7月25日,李飞再赴小区办理交房,某服务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李飞出示了蓝光公司委托其办理房屋交付的委托手续,并告知先交纳物业费才能交付,因李飞拒绝先交纳物业费,该服务公司拒绝向李飞交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先行交纳物业费并没有在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是否交纳与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蓝光公司的行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王慧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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