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挂靠人员如何处罚(其聘用人员与被挂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吗)

企业有挂靠人员如何处罚(其聘用人员与被挂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吗)(1)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以运输企业为车主登记,并以其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由被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手续等,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者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这种挂靠经营运输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并不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是违法的。但在实际运营中,受政策限制和市场需求的影响,挂靠经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在挂靠经营中,实际经营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实务中争议较多。

笔者认为,实际经营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3746号民事裁定书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日,皇佳公司与孔某签订《客运客车经营合同书》,约定:由孔某出资购买(包括车价及上牌等费用),由公司协助办理上牌和营运手续,由孔某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车辆原值或残值归孔某所有。公司向孔某提供合法有效的营运手续,所有运营费用由孔某承付。

2016年4月,梁某由孔某联系从事驾驶员工作,驾驶车辆为孔某挂靠车辆。工资均通过孔某的银行账户向其支付。

2018年1月31日,孔某电话通知梁某来了新的驾驶员,并让梁某交接工作。

2018年3月7日,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皇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2018年3月14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诉请同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

梁某受雇于孔某从事车辆驾驶工作,由孔某进行管理,梁某的劳动报酬由孔某发放,梁某与孔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梁某诉请的基础是其与皇佳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受皇佳公司管理并从事由其安排的劳动,梁某与皇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故对于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以上三个规定,看起来似乎相互矛盾。

(2006)答复“形成劳动关系”,(2013)答复“不形成劳动关系”,这两个答复好理解,规定有冲突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即实际经营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

那(2014)规定如何理解?

一般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4)的规定似乎支持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其实不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可以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相分离,此处只是规定了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没有规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来判断。

最高院之所以对工伤责任进行特殊规定,是基于挂靠经营中,实际经营人的偿付能力较差,规定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出于对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

所以,实际经营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但被挂靠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从劳动关系的法理依据上判断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有两个重要的维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用工合意。

1、实际经营者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不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属于用人单位,也即从属性(人身依附性)。

首先,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人格被用人单位吸收,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各种制度的约束,对外没有独立性,只能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案例中,梁某虽然是以皇佳公司的职工身份从事驾驶员工作,但其与孔某联系,由孔某安排工作。梁某只接受孔某的工作安排与管理,与皇佳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其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得收入来自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获得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中,梁某工资均是由孔某个人发放,并未从皇佳公司领取劳动报酬。

2、实际经营者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没有用工合意

用工合意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达到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意是当事人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意思,包括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和口头达成的合意,书面合意直接以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口头合意需要通过劳动关系特征来证明劳动关系。

案例中,梁某由孔某联系从事驾驶员工作,梁某与孔某有建立雇佣关系的合意,梁某与运输公司不是运输公司进行招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运输公司达成口头合意,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示合意。同时,其也不接受孔某的领导与管理,不接受运输公司的实际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默示合意。

综上,挂靠经营中,实际经营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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