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倒塌案例分析(模板工程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某市"3·21"模板工程坍塌事故,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建筑工程倒塌案例分析?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筑工程倒塌案例分析(模板工程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倒塌案例分析

●某市"3·21"模板工程坍塌事故

2013年3月21日20 点30分许,某市财富广场工程在五层屋面S至J轴、20至 25轴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中庭部分(J至N轴、22至25轴) 23.700梁板混凝土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 人死亡、6 人受伤,该工程中庭模板支撑系统全部损坏,中庭约12m²混凝土报废,部分混凝土结构受损。

(1)工程基本情况∶

某市财富广场建设项目位于某市龙眠中路与同安北路西北角。工程合同工期240天,工程实际于2012年8月初开工建设。该工程地上五层建筑面积49421m²,地下二层建筑面积25287m²,建筑总高度 23.7m,工程为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

该项目建设单位是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某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监理单位是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某),设计单位是某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是某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是某建材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该项目建设管理,某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0 月 25日联合发文成立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2)事故简要经过∶

该工程五层屋面S至J轴、20 至25轴混凝土于2013年3月21日7;40 开始,自20轴由S轴向J轴浇筑。18∶00 左右,现场有人听到支撑架体有异常响声,这时施工方陆续安排人员吃饭,并准备安排相关人员吃完饭后去检查。饭后在没有安排检查的情况下,在24 轴梁附近东北向1米左右一次性倾倒约7m²混凝土;20∶30左右,发生中庭已浇筑混凝土部位的支撑系统垮塌。此时已浇筑完370多m³混凝土,本次浇筑部分已基本完成。垮塌区域详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经勘查现场和查阅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安全管理资料,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初步分析造成本次事故原因有∶

①支撑系统的失稳破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方案及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由项目经理王某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朱某审批的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支撑部分设计用原木支撑与现场钢管支撑系统完全不符,经调查未见该工程部位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第五条要求】。

2)现场的现存支撑系统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纵横向水平杆未连续设置,支架底部缺失垫板和扫地杆,支架周边未与原有建筑物有效拉结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6.1.9条第2款)《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6.9.7条)。

现场搭设的架体四周及架体内没有设置竖向及水平向剪刀撑;五层剪刀撑设置数量较少,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6.1.9条第5款)。

有多处立杆接头设置在同一步距内,顶层支架立杆固定在大横杆上。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6.2.4条第3、第4款)的规定。

3)违反混凝土框架结构浇筑程序;现场混凝土浇筑是梁、柱、板一起进行浇筑,违反了关于模板支撑体系计算原理和结构稳定的要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4)支撑系统(钢管及扣件)材料检验;根据某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事故现场钢管及扣件的抽样检测报告,该项目使用的钢管存在壁厚及力学性能方面不能满足原有设计要求,旋转扣件性能普遍不合格、部分对接扣件性能不合格。

5)根据现场现存结构实测尺寸及材料复验结果,对现场主梁附近水平横杆抗弯强度及稳定性计算表明∶

抗弯计算强度f=M/W=3.872 ×106/4372.0=885.72N/mm²>人=205N/mm²

支撑钢管的最大变形V.,=13.820mm挠度大于1000.0/150与10mm、不满足要求。

6)破坏机理∶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由于主梁附近水平横杆抗弯强度及最大变形超过规范要求,一方面使得扣件受力变形而破坏;另一方面使得与横杆连接的立杆产生附加应力,引起立杆失稳破坏。由于浇筑过程中混凝土堆放集中,加速靠梁附近的立杆首先出现局部失稳和扣件破坏,加之整个支撑系统的剪刀撑及扫地杆布置与规范要求相差较大,从而导致整个支撑系统失稳迅速垮塌。

②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监理单位未履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无方案、未交底,在没有按照规定验收的情况下,违规施工。监理单位未实施旁站监理,对现场施工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同时据现场施工员反映,事故发生当天18∶00左右,现场有人发现架体异响、泵管晃动、屋面混凝土下沉等危险情况下、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不听劝阻继续施工。

③相关责任单位的违规操作、管理缺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该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投标,该项目施工和监理是通过议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2013年1月 26日,"某广场局部规划调整方案批复"(住建函字〔2013】47号函件),同意将北部(即事故发生的B区)由原来的二、三层全部调整为五层。而施工工期没有进行顺延(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于2011年9月19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又于2012年9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是2012年8月初,某市住建局2012年12 月6日才签发该项目规划许可证(编号是民建2012022),直至2012年12月31日,某市住建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2013年2 月6日,某市住建局为该项目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是∶8811302000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报建程序的规定。

3)项目部没有按照要求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基本上不能做到在岗履职,配备的施工员、技术负责人没有履职资格;项目部擅自将架体非法分包给个人,在没有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要求架子工进行搭设【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要求】。

4)监理单位在现场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没有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0日违规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进行下一道工序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理方的法定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

5)施工单位管理混乱,对该项目管理失控。对项目无方案施工、违法分包等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纠正。

6)某市建设局安全管理科未将该项目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点,未履行监督职责(违反《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5.3条)。参加验收的某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关人员,未对相关单位违规验收提出整改意见(违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4)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是一起因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某建设集团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没有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擅自将架体非法分包给个人,在无专项施工方案,也未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指使架子工从自己开设的公司租赁不合格建材用于违规搭设,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决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某建设集团建筑公司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王某。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把关不到位,审核相关技术方案不负责任;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在中庭部位模板支架搭设、模板铺设、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施工过程中,只是由该项目的质量检查员口头安全技术交底,没有书面交底记录等资料;明知前述重大隐患未消除,仍然违反混凝土框架结构浇筑程序组织施工,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决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某建设集团建筑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员齐某。在施工现场有人听到支撑架体异响后,在未安排检查、查明原因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擅自组织工人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决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事故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第一责任人、玩忽职守,长期不在现场,聘任不具备监理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工程师,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决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其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5)某建设集团建筑公司工程项目泥工金某。现场浇筑作业时,违章指挥,将混凝土集中堆放在现浇面上,造成局部荷载过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②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张某,中共党员,某建设集团董事长。对下级子公司某建设集团建筑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负有管理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2012 年其本人年收入 40%的罚款。

2)中共党员、某集团百货公司董事长盛某。负责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其集团下属某百货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2012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3)某市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的程某。履行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 工作不力,对住建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某市住建局局长张某。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某市住建局副局长江某。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失察,未能及时督促检查和整改隐患,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决定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6)某市住建局安全科科长吴某。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查处违法施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7)某市工程质监站站长崔某。履行职责不认真,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某市工程质监站副站长程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人,对相关单位违规验收未提出监督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③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某建设集团建筑公司,管理混乱,对该项目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44万元人民币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房建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2)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控。在现场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没有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筋进行验收;在未对该部位的模板、支撑等按照规定检查的情况下,即口头同意该部位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工程未实施旁站监理,对现场施工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44 万人民币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房建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某集团百货公司。违法组织建设,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先开工后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注重工程施工进度,导致施工单位为抢工期盲目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44 万元人民币罚款。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