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环保整治工作(安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

安阳环保整治工作(安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1)

安阳环保整治工作(安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2)

典型案例:安阳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

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是以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制度。规定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方向。企业排放污染物的量化是重点区域和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的定量管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为督办辖区各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及时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在执法检查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是证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强化依证排污的自觉行为。实施企业自我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环境管理逐步规范化,提高整个辖区的环境质量,真正使排放许可证成为企业环境管理的基础。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10时20分,安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确认该单位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文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送达回证表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等证据为证。

查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于2021年7月9日向该单位下达《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先告字〔2021〕第08号),告知该单位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该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3、拟处捌仟叁佰柒拾伍元的行政处罚(¥8,375.00元)。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检查,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通过发现一批,处罚一批、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在服务守法企业的同时,严厉打击违法企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保障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到位,维护排污许可制度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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