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意思自治的条款(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

自愿原则,有的学者称为意思自治原则,也有人称为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是否为同一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此处不讨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民法典意思自治的条款?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法典意思自治的条款(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

民法典意思自治的条款

自愿原则,有的学者称为意思自治原则,也有人称为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是否为同一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此处不讨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区别《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平等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上的自愿原则,实质上承担起了“意思自治”民法核心价值的重任,高举“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民法旗帜。自愿原则既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原则以及民法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的历史元点和逻辑起点。足见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地位之重要。

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紧密相连。自愿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只有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才可能独立,不受他方支配。自愿原则又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具体表现,如果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贯彻自愿原则,那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很难谈得上是平等的。

参考资料:

①《民法新论》(上)(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②《民法总则》(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主编沈德咏,2017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④《〈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201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⑤《民法总则评注》(主编陈甦,2017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⑥《民法总论》(徐国栋,2007年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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