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有的证据都不是可靠的(我作为本案证人)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作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宣誓!"

3月1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清监狱开庭审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在神圣的国徽下,监内外12名管教民警一起宣读誓言,并接受法庭的询问调查。

本案所有的证据都不是可靠的(我作为本案证人)(1)

受疫情影响,本次案件审理采取“现场 网络视频”方式开庭,福州中院审监庭副庭长林琼等四名法官、福州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敏和魏刚、福清监狱民警与相关罪犯参与庭审。

本案所有的证据都不是可靠的(我作为本案证人)(2)

为推进案件实质化审理,杨元彪等管教民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正式实施以来,福州中院就此类案件首次进行证人宣誓。

监狱民警作为刑罚执行者,对罪犯的日常表现情况具有直观、全面的掌握。在本次减刑案件庭审中,民警以证人身份出席庭审,就罪犯是否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等悔改表现,接受法庭调查,如实陈述对提请减刑建议的证据,对法庭调查罪犯在服刑期间真实改造情况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所有的证据都不是可靠的(我作为本案证人)(3)

下一步,福清监狱将致力打造新型“实质化案审中心”,推进“六查六审六监督”实质化审查机制,确保减刑假释审理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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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十二条中规定:

“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罪犯的管教干警、同监室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以及其他了解人员出庭作证。开庭审理前,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供前述证人名单,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从名单中确定相应数量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应当对其进行详细询问,全面了解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表现等情况。”

(陈斌 张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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