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利息合法吗(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2017年,老冯(化名)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找老宋(化名)借了60万元,约定月利率3%,年底归还。

算来算去,这笔钱到还款期会产生18万元的利息。

转眼到了年底,老冯的经济能力只能支撑他偿还60万元的本金,这18万元的利息却还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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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老冯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与老宋重新约定了一个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相当于再次向老宋借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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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借款又到了还款日,老冯仍旧无力偿还全部借款,只偿还了1.5万元。老宋就将老冯告上法院,要求他偿还其余的16.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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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过后,双方仍就还款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便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通化中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审理事实基本一致,同时也注意到了一些细节:

老宋从2020年到现在,在属地法院的涉及其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达8件,借款对象多与其不相识,案涉借款从数万至百万元不等,均为月息3分的高利息。

也就是说,老宋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曾经多次以较高利息借大额款项给不认识的人,也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多次起诉过不同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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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事实表明,老宋是民间俗称的“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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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0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综上所述,老宋无放贷资格,多次以高利息向不特定主体进行放贷业务,且借款合同均为制式合同,放贷业务熟练,说明老宋长期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其放贷行为、借款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老冯只需支付借款本金,无需支付借款利息。

鉴于老冯已经将60万元的借款本金悉数偿还,故法院不予支持老宋要求老冯向其支付借款利息18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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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语

人民群众的经济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进步,在过去令很多人望而却步的“贷款”,现下已经成为大家购置房产、经商等活动的主要选择。

正规贷款渠道往往需要审核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抵押担保,流程较长,审核较严。

一些人在用款需求十分紧急的情况下,会找到无贷款资质的个人或者机构,付出高额利息进行贷款。时间长了,累计的本息数额往往大大超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给借款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无资质放贷”行为无效,“职业放贷人”收取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公民应自觉抵制这种行为,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止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来源:法音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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