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及其法律特征(专利权利的界定)

一般情况下,技术的发明人是专利权人,但涉及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合作、共同发明、集体团队研究等情况时就可能发生纠纷,难以界定,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专利权及其法律特征?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专利权及其法律特征(专利权利的界定)

专利权及其法律特征

一般情况下,技术的发明人是专利权人,但涉及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合作、共同发明、集体团队研究等情况时就可能发生纠纷,难以界定,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一、案情简介

航天长征公司与山东鲁西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7日开展了技术合作,分别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工程设计合同》《保密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航天煤气化技术专利专有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涉及“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航天长征公司向鲁西化工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设计图纸。2017年5月24日,鲁西化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专利,于2018年2月6日授权公告。航天长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专利技术方案源于航天长征公司,专利权应属于航天长征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系鲁西化工公司在接触航天长征公司在先技术方案的前提下取得,且涉案专利与航天长征公司的在先技术相比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故认定专利权为航天长征公司所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以案说法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典型案例,诠释了合作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归属确认规则。

(一)专利权归发明者

鼓励与保护科研创新是专利法的主旨与具备要求,谁对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专利权就应该归谁,因为研究创造者对于技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花费了时间与精力,投入了研究与创造,智力劳动应该得到承认与尊重,没有付出就不应该得到收获是基本的道理,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对科研贡献的证明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争议各方应该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对于技术方案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科研虽然具有无形性,是智力劳动成果,但应该有一定的载体与表现形式,科研不可能凭空做出,应该有科研记录,有创造的过程与轨迹,只有具备充分的证据才能得到法官的采信。

三、法海拾贝

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是官司的输赢和利益的损益,相比于当事人自身的胜负,案件的启示意义更大,从案件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发现规则,知晓类似情况的处理更为重要。

(一)权利义务的约定

权利义务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在合作过程中需要事先对于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第八百六十条、第八百六十一条分别对委托开发合同以及合作开发合同中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益做了相关规定;第八百七十五条对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的专利、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做了相关规定;第八百八十五条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做了相关规定,法律的规定无法代替当事人的约定,技术合同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成果的权属、知识产权授权或使用权约定、后续使用和改进、以及不会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权利保证条款等等进行明确,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一旦产生纠纷,后续的处理比事先的约定要复杂得多,也难的多,任何的疏忽都会埋下隐患。

(二)保密义务的规定

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同的角度做了规定,但需要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保密的具体内容、保密的范围、保密的期限以及泄露秘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要规定清楚,否则,不能对当事人形成有力的约束,一旦出现纠纷将难以处理,许多当事人在合作初期处于“蜜月”阶段,不注意风险的防范,需要作出根本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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