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开办(10月1日起山东全面实施企业登记)

山东企业开办(10月1日起山东全面实施企业登记)(1)

9月2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按照部署,山东10月1日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今天,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局长杨宜新、副局长向维凯,省地税局总经济师张荣琳,省质监局副局长谷源强,省国税局副巡视员孙世满介绍《通知》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后,企业登记通过“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套材料”,将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 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外资、含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则囊括了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功能。根据规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设立过渡期,今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从今年10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企业一律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后,10月1日前设立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 登记部门直接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也可根据需求,直接申请换发。换照时须交回原有的证照,由登记部门收缴、存档。原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由登记部门按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发给“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有证件不齐全的,登记部门根据数据比对结果进行处理。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换发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及换照等工作中‘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杨宜新介绍, “十一”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一窗受理”的要求,设立“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统一解答社会咨询、办理登记业务,在一个窗口完成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整个过程。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等机构及其他经营场合证明其市场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都予以认可,并且全国通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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