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青动迁补偿标准(上海拆迁涉及知青子女)

上海知青动迁补偿标准(上海拆迁涉及知青子女)(1)

一、基本案情

蒋女士(化名)、蒋先生(化名)为姐弟,其父母在1960年由单位分配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一公有住房,父母于2017年报死亡。

2020年5月27日,系争房屋动迁,动迁款共计450万元。

在册户籍人员为蒋女士之子王某、蒋先生夫妻,共三人。

蒋先生夫妻户口一直在系争房屋内,动迁前在房屋内居住。

蒋女士出生后至1970年均随同父母一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后作为1969届知识青年到安徽农村插队落户。蒋女士之子小王,小学开始跟随外祖父母生活在系争房屋内,2003年10月在外购买商品房后搬出居住。

动迁后,小王要求分得部分动迁款,蒋先生不同意,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生夫妻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直至动迁,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认定为同住人。小王作为知青子女,自幼居住于系争房屋内至成年后在外购房迁出,依法亦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人员结构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蒋女士可分得征收补偿款140万元,蒋先生夫妻分得剩余征收补偿款。

三、律师解读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于未成年人,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但是,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并居住于系争房屋的,一般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可以分得动迁款。

另外,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明确承诺给予有血缘关系的户外人员公房居住权的,原则上可按照该承诺,确认该人为同住人。

虞美乐律师

对相关问题感兴趣欢迎关注,后续有系列文章继续推出;

遇到相关纠纷,欢迎私信,可免费咨询一次

如果你的亲朋好友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转发。

分享,让你我更靠近

上海动拆迁纠纷案例


「上海动迁」一波三折!家庭内部协议,理应恪守履行

上海拆迁:动迁中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享有托底安置补偿利益

上海拆迁:知青回沪未实际居住,动迁中一般认定为同住人

上海拆迁:户籍迁入未居住,动迁中不认定为同住人

上海拆迁:报出生但没有实际居住过,分不到拆迁补偿利益

上海拆迁:顾父母、因上学两头居住,不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