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犯罪指导性意义(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

买世蕊 刘立新 李蕊

打击网络犯罪指导性意义(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1)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买世蕊

  网络犯罪案件高位运行

  当前,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已经形成一个门类齐全、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黑灰产业链,非法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在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行“画像”后实施精准诈骗,危害十分严重。

  近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2021年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9884人,同比上升63.83%;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05件;结合司法办案开展诉源治理,向工信部制发“六号检察建议”,强化个人信息源头保护,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我在调研中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违法犯罪仍高位运行,企业数据合规建设和行业治理尚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社会发展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然十分猖獗,我认为有三方面原因。

  首先,刑事惩治力度不够。我在调研中发现,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人数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数仍有较大差距,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所涉其他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13万人)也相差较大。对于网络犯罪的源头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尚缺乏针对性治理举措,特别是对行业“内鬼”利用工作便利大规模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打击力度依然不够。

  其次,个人维权途径不够完善。实践中,个人信息被泄露,当事人维权普遍存在取证固证难、维权成本高、获赔数额低、周期长等问题。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逐步推开,一定程度弥补了上述不足。但是,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案件量极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尚处探索阶段,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对于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需要进一步统一检法认识,有效修复公益损害。

  再次,行业平台内部监管存在漏洞。出于管理服务的需要,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和公共服务部门通过App收集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但由于权责不清、管理不善、安防落后等原因,加之实践中更多强调信息的共享而忽视安全防护,导致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

  强化全链条综合治理

  当前,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政治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网络文明和网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我建议:

  第一,坚持全链条惩治,依法从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执法司法机关将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纳入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部署推进。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办下游网络犯罪的同时,溯源上游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人员,围绕信息获取、流通、使用等各环节,同步加强全链条打击。在立法上强化相关从业人员责任,加大对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如加大罚金刑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第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合力。认真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线索移送、人员协作和办案联动,对于重大案件,探索建立联合办案组,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合力,推动个人信息犯罪源头治理。当前,尤其要聚焦侵害个人敏感信息、特殊群体个人信息以及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关注重点行业部门和大型平台企业,加大公益诉讼力度,以点带面,形成有力声势。

  第三,探索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强检法沟通,形成工作共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针对侵权人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第四,积极推动涉案企业数据合规建设。结合司法办案,推动涉案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特别是数据合规建设,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和其他信息”“特殊群体、特定对象、重点领域”个人信息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对于持续批量、短时间内大量获取个人信息等异常行为,加强技术监控、预警和阻断;对于重点岗位人员、离职人员从严加强管理,督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

  第五,深化行业教育和社会警示,强化源头预防。司法机关要不断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深入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以案释法,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形成警示效应。

  (采访整理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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