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为何杀人经常不被判死刑?杀人偿命不应该吗?

#创作挑战赛#

前言

一些网友信奉很朴素的价值观,那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句话乍听蛮有道理的,仔细一琢磨,依然很有道理,这是古人云的,古人云了这么久,如果没道理能流传下来吗?

所以,这些网友对很多杀人案件的判决就非常不解了!“为什么又没判死刑呢?这个法官是不是收钱了啊?”

其实,我国的死刑政策一直讲究“宽严相济”,对于罪大恶极的、应该杀的必须杀!而对于情有可原的,可不杀的就尽量不杀。

这些网友就问了,都杀人了啊!杀人就应该偿命!为什么要区分犯罪情节呢?

说法理没有意义,我还是直接举例吧,你看我说的这个案例应该判死刑吗?


案例

张三与张五、小凤分别系父子、夫妻关系。张三与小凤共同生活二十余年间,其经常酗酒闹事,欺负村邻,可以说是当地恶霸,张三性格暴戾,不仅仅村邻受他欺负,连他自己的父母、兄弟、妻儿也均被其殴打致伤。

某晚,张三又在家中喝酒,酒醉后无事生非,无故打伤张五,小凤见状赶来劝阻,张三又继续辱骂、殴打小凤。张五此时已经长成了大小伙子,其体格和力量并不逊于张三,见张三又打母亲,顿时怒火中生。于是随张三至屋外并将其推倒,张三转手就要与其厮打,张五遂拾起地上一根废弃电线勒住张三颈部,期间张三发狠说张五居然敢造反,扬言要打死张五。

此时本欲在旁劝阻的小凤想到张三种种对其打骂的不堪,又恐惧于张三的报复,于是立刻上前帮助张五一起勒拽电线,导致张三当场窒息而亡。后小凤带着张五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居住地所有的群众写联名信一致要求对二人轻判。

本案张五和小凤确实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应对二人判处死刑吗?


法律分析

现在有请主张“杀人偿命”的网友发表一下意见,对于张五和小凤,你们认为应该怎么判才对?

我相信很多人看了这个情节,不但不会觉得应该判死刑,还会反过来主张无罪!

并且其中就不乏坚持“杀人偿命”观点的网友。

说白了,这些网友有的只是朴素的正义观,对于法理基本上是一窍不通。

我国的故意杀人罪是规定在刑法典中的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可不像大家以为的一定会判得很重,法条是这么表述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呢?

这里是有优先级的——排在先的应首先适用。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罪里,适用的优先级别依次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最高且优先适用死刑,只有找到可不判死刑的理由时,才能依次往下量刑,如果情节非常轻,最低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三年有期徒刑又为适用缓刑的刑期,这也意味着故意杀人罪最低其实可判处缓刑。

就如本文的这个案例,最终的结果是:张五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小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理由相信就不用我再赘述了,大家自己也能想到:被害人张三长期虐待、打骂家人,横行乡里,其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也严重破坏家庭关系,故张三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张五、小凤素无劣迹,只是因心中积怨爆发而失去理智实施了杀人行为,故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这也是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除了本文中案例的情形,其他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

3、激情杀人;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这些情节为什么会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我就不一一展开了,因为每一条都可以写一篇文章,有机会我再分别举案例去说明吧,大家也可以自己去思考一下,为什么这些情节较轻?


结语

“杀人偿命”是非常朴素的正义观,这种不区分杀人原因和杀人情节的“一刀切”的做法(一律判处“死刑”)是非常简单粗暴的司法观,古代由于法治理念落后,执法能力差,所以倾向于用这种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处死的做法。现代的司法观必须要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轻罪应轻判,重罪应重判,这才能让法律发挥出其应有的教育意义并体现出其威慑力。


普法讲堂:为何杀人经常不被判死刑?杀人偿命不应该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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