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如何理解停工留薪期)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既包括工伤职工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期间,也包括工伤职工在出院后休养恢复期间。

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治疗、康复的期间与停工留薪期目录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一致。司法实践中,由于工伤职工伤情的具体程度、个人体质、年龄、治疗状况等的差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尚未完全恢复,仍需进一步治疗;第二种是停工留薪期未满,但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已经治愈;第三种是停工留薪期未满,工伤职工也未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已经治愈,工伤职工已经恢复工作。对于第一种情况,工伤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延长停工留薪期。对于第二种情况,各地的规定不一致,可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来执行,如《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对于第三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工伤职工提前恢复工作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工伤职工在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工伤职工期望通过工作来增加额外收入以及工伤职工基于对工作的热爱主动在未治愈的情况下恢复工作等。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本可以不参加工作而获得原有的工资待遇,现工伤职工提前恢复工作,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如果获得的工资待遇还要少于原有的工资待遇,即工作比不工作获得的待遇还低,于法、于情、于理都不符。因此,用人单位未按照正常劳动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工伤职工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补足。

停工留薪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如何理解停工留薪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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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1886219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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