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下一步要求 一场有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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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下一步要求 一场有放大效应

诫勉谈话下一步要求 一场有放大效应

近日,上海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正忙着一项重要工作——对市管某高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进行回访。四室此前对该领导干部实施了诫勉谈话,目前已满6个月。

据了解,去年9月,上海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副校长包庇该校一干部考博作弊等问题。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与该副校长谈话核实并开展相关核查发现,该干部系该副校长在本校二级学院任院长时的学生和老部下,一直受到其器重和关心,2018年学校招收博士研究生时,该领导应此干部请求,向该校社科部主要领导打招呼,要求给该干部拟报考的博士生导师安排招生名额,为其提供机会;社科部为此进行专门研究,落实了该副校长的要求,该干部通过考试后被录取。

“尽管没有发现该领导存在信访反映的包庇该干部考试作弊的问题,但作为校领导,其为特定考生向招生部门打招呼的行为有悖于领导干部严以用权要求,也违反了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经报批决定运用第一种形态,给予该副校长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检查。”上海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轻微违纪党员干部予以诫勉谈话,兼具警示作用和激励作用。然而,实践中时而存在的“勉”的关怀有余、“诫”的严肃不足等问题,上海市纪委监委积极探索,用心营造“诫”与“勉”的氛围,让诫勉谈话既充分体现治病救人,又“带电长牙”,诫勉谈话的效果得以有效提升。

如期而至

着眼于增强诫勉谈话的严肃性、规范性,敦促该副校长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敬畏纪法,真诚悔过,上海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制定了细致周详的诫勉谈话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

“我们明确了谈话人员,除谈话人、记录人外,还专设主持人。同时专门起草谈话提纲、主持词、诫勉词。我们还精心布置谈话场所,在符合安全条件的谈话室内悬挂党旗国旗,放置党章和监察法等书籍,场景布设体现庄重、严肃。此外,我们提前三天通知该副校长,并告知其所在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第四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诫勉谈话前必须做足准备。

2018年12月28日,这场诫勉谈话如期而至。市纪委监委四室副主任主持诫勉谈话,按照预设的程序,在介绍谈话人员、告知权利义务、宣布诫勉谈话决定之后,四室主任受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委托对该副校长进行了诫勉,尖锐地指出其问题性质、违反的规定、产生的后果,帮助其分析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责令进行检查整改。

“领导干部在招生考试中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求特殊,违背公平公正;你的问题根源在于党性观念不强、纪律观念淡漠、权力观有偏差;要深刻吸取教训,保持正视问题、纠正错误的自觉和勇气,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正确处理与同事、亲友、下属的关系,不搞亲亲疏疏,树立良好形象。”诫勉词指出。

该副校长当即表示,这次接受组织诫勉谈话,是自己入党以来所过的最为严肃的一次组织生活,也是接受的最为严厉的一次批评教育,深受触动和警醒,自己一定会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延伸效果

据介绍,事后,该副校长向上海市纪委监委提交了书面检查,谈问题、找根源、明措施;在校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如实报告了接受诫勉谈话的情况,并再次进行自我批评;市纪委监委四室也向其所在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市教卫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了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拓展延伸诫勉谈话的效果,今年2月,上海市纪委监委结合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考生违规答题、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失责等问题,向该高校制发了《监察建议书》并抄报市教委,提出严肃处置违规人员、完善研究生考试招生监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招考工作人员教育等建议。今年3月,该校将落实监察建议情况向市纪委监委进行了报告。

今年6月,上海市委审议通过了市纪委监委起草的《推进新时代上海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和《关于市属公办高校领导人员防范廉政风险的若干规定(试行)》两项制度规定,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领导人员须防范涉及亲属等特定关系人时的廉政风险等作为规定内容写入。

三点思索

“结合对此事相关人员实施诫勉谈话,我们也对如何进一步做好诫勉谈话工作进行了一些研究思考。”上海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负责人表示。

诫勉谈话应规范实施。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常用的“适当处理”方式。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诫勉谈话的基本依据。201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较为详细,但对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参照实施尚未正式明确。

“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有必要结合地方实际,就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操作流程、影响后果等关键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做到规范操作。”上海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认为,比如,在适用条件上,主要应针对已经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的情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相适应。据介绍,上海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已经研究起草了一个关于诫勉谈话的具体工作规程。

诫勉谈话应触及灵魂。面对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基本职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的新形势新任务,用足用活用好诫勉谈话这一法定监督手段,是提升监督质量、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监督必须‘带电长牙’,诫勉谈话作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中较重的处理方式,尤为如此。简单草率、走过场式的诫勉谈话不能使诫勉谈话对象心生敬畏,也就难以触及灵魂。”上海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因此,要适当增强诫勉谈话的仪式感、庄重感,使诫勉谈话更具“可视化”、更具严肃性,真正起到“红脸出汗”、告诫勉励的作用。

诫勉谈话应有“放大效应”。诫勉谈话不能就事论事、“有板有眼”地一诫了之,要把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促使诫勉谈话对象深刻认识问题、有效落实整改上。

“面对受到诫勉谈话的对象,我们坚持融关心、督促为一体,适时进行跟踪回访。同时强化成果运用,强化与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等之间的协调衔接,做好诫勉谈话的‘后半篇文章’。”上海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比如,要求诫勉谈话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真正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教育警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引以为戒;把实施诫勉谈话与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有机结合起来,与推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与推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诫勉一人、教育众人,不断强化标本兼治。(本报通讯员 于蕾 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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