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因我在试用期怀孕)

“公司因我怀孕,强迫我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并强行删除我上班的打卡指纹记录,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我10万元损失!”

王小花在2019年1月29日经过面试成功入职公司,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约定试用期至2019年7月28日止。双方2019年7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王小花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诉至法院。

试用期怀孕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因我在试用期怀孕)(1)

王小花称:我试用期为三个月,在2019年4月提前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职工了,4月份转正的时候还给我涨薪了。后来公司因我怀孕,就强迫我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并强行删除了我上班的打卡指纹记录,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称:因王小花在试用期内的个人心态、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表现及工作质量不佳,具体表现为: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开错发票、上级交代的工作多次未能及时完成、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够、不遵守公司早会制度、多名销售顾问反映态度不好,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属于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并称王小花工资在4月后有增加是因为存在加班的情况,所以工资才会有小幅度增加。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试用期至2019年7月28日止,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因王小花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合法解除。

但是,首先,《试用期转正审批表》显示王小花的试用期到期日为2019年3月29日,该审批表及《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一)》均显示部门主管、部门经理、行政部批复同意王小花转正,而总经理在审批表上批复不同意原告转正的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与各部门批复时间相距时间较长,且《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一)》上并无总经理审批意见;其次,王小花在职期间的工资自2019年4月起较2-3月的工资有较大增长,公司虽称是因为存在加班的情况,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公司虽提供记账凭证、发票、《销售合同》、收款通知书等证据用于证明王小花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但大部分发票未显示由王小花开具,《销售合同》亦无乙方签章,且该主张与前述《试用期转正审批表》《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一)》上部门主管、经理、行政部意见相矛盾,而《关于王小花劳动纠纷的有关说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为公司单方制作,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小花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开错发票、上级交代的工作多次未能及时完成、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够、不遵守公司早会制度、多名销售顾问反映态度不好”等问题。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王小花在2019年4月通过试用期并转为正式员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并非处于试用期,公司在王小花怀孕期间解除与王小花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王小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公司赔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产假工资、孕期及哺乳期工资累计76269.15元。

试用期怀孕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因我在试用期怀孕)(2)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转正审批表等证据可知公司系在试用期内解雇王小花,解除的理由合法合理且证据充分。员工的入职、离职、升职或调动等均应以公司总经理意见为准,在王小花没有证据证明试用期转正审批表为虚假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审批表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试用期转正审批表明显不合法。记账凭证系从王小花的系统工号提取,显示记账人为王小花,该凭证与王小花提交的查询列表凭证一一对应,可以证明王小花工作期间经常记错账,达不到岗位要求。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以王小花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王小花的《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一)》、《试用期转正审批表》等证据来看,王小花于2019年3月29日试用期结束,王小花的部门主管、部门经理、行政部均批复同意王小花转正,虽然根据公司的陈述,公司的总经理于2019年5月27日在《试用期转正审批表》上批复不同意王小花转正,但公司此时也并未以王小花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直至2019年7月公司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显然缺乏依据。

其次本案中,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王小花如何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员工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亦需要充足的理由,而非具有任意解除权。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向王小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当事人系化名)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对女性存在歧视,一面试就问是否有男朋友,什么时候准备结婚,预计什么时候要孩子。如果问到已婚并且已经生了一胎的,还会咄咄逼人问近期有没有生二胎的打算。

女性怀孕是人之常情,每个家庭都会出现孕妇,应该予以宽容和理解,公司过于咄咄逼人,只站在维护公司的角度,连一个孕妇都容不下,往往容易失去人心,对公司经营也产生不利影响。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孕妇有恃无恐,但这也是个别情况,大部分职场女性都是比较理智的,事实上,也有很多孕期的女员工直到进产房前还在埋头苦干、专心处理工作。

而且《劳动法》明确了单位不能以孕期女性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如果企业认为孕期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完全可以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孕期女员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适当合理地变更其工作岗位,如果一味只是想着用阴招逼退女员工,公司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待员工的企业,才能让员工无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工作中,投桃报李的道理,大家还是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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