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个人理解】: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客观事实判断,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价值判断。例如,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好人,需要两步走:一是得判断这个对象是不是人(如果是狗、或者是机器人,那就不用往第二步判断推进了);二是得判断是否符合评判标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典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2【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需具备的共同要件包括:【行为人】、【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标的】(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2)特别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例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有效

民法典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2)

1【概念】:民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

2【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

3【生效要件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效力,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需具备形式,要简称。发生效力,对于钥匙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4【生效实质要件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正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能力与其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相适应,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法律允许的一切民事活动;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治理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在法定活动范围内或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实施。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实际生活中造成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迫欺诈,使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我而为民事行为;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对该行为的重大误解,使其行为与其内在意思不一致。

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不违背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如不得买卖禁止流通物,否则行为无效,又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经审批机构审批,否则合同不生效。公序良俗,使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与工序良俗相符,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3)

因此,当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三个条件,出了问题的时候,也就有了后面“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几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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