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层保护日是哪一天(9月16日国际臭氧层保护日)

9月16日,是国际臭氧层保护日。臭氧层是指距离地球25-30公里处臭氧分子相对富集的大气平流层。它能吸收99%以上对人类有害的太阳紫外线,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免遭短波紫外线的伤害。

臭氧层保护日是哪一天(9月16日国际臭氧层保护日)(1)

简单来说,就是一把防紫外线的伞,

保护着地球上生物生存繁衍。

但是现在,这把伞正在一点一点被破坏。

破坏正在威胁着人类健康

臭氧层保护日是哪一天(9月16日国际臭氧层保护日)(2)

破坏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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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这把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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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缔结,这是人类第一个旨在保护臭氧层的合作框架,标志着保护臭氧层国际统一行动的开始。

2

为了能够真正对CFCs等ODS的生产、使用实施国际控制,1987年9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旨在减少并最终消除人造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规定了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种类和控制时间,目前全世界197个国家都批准了该议定书。

3

我国于1989年和1991年分别加入了《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ODS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活动进行控制。

4

1995年1月23日联合国大会决定,每年的9月16日为国际保护臭氧层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Ozone Layer),要求所有缔约国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目标,采取具体行动纪念这个日子。

那么保护臭氧层跟海关有什么关系呢?

当然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

■其他与之相配套的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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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聊“ODS的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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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充说明:《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管控很严格,因此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贸易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进出口企业需要经过配额申请→进出口审批→许可证申领等一系列手续,才能实际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

【配额申请】

进出口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列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年度环保备案表;

■下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

■对于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

■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该危险化学品的国内生产使用企业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

↑补充说明: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除给予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事实通报给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由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

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进出口单位的进出口配额做出发放与否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核定进出口单位的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

■上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计划及配额完成情况;

■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其他影响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因素。

【进出口审批】

进出口企业: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非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生产企业的供货证明;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持有回收单位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发的回收证明,依法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

应当自受理进出口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决定,并对获准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进出口单位名单进行公示;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审批单有效期为九十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申领许可证】

进出口单位:持进出口审批单,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在京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

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补充说明: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实际进出口】

进出口单位:凭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①实际进出口的数量少于批准的数量的,应当在完成通关手续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报告实际进出口数量等信息。

②实际未发生进出口的,应当在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报告。

③发生与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

④当年不能足额使用的进出口配额,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告并交还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配额进行调整分配。

注:未按期交还进出口配额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足额使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核减或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年度配额、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撤销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由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并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酌情核减或者取消进出口单位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②提交申请和审批的数据、材料有谎报、瞒报情形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除给予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事实通报给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由进出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③倒卖、出租、出借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撤销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由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并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取消其当年配额,禁止其三年内再次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④使用虚假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取消其当年进出口配额,禁止其再次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⑤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或者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或者走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进出口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禁止其再次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

ODS的进出口管理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

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是严控的,

同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代替品的生产和使用,

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保护臭氧层就是保护蓝天,保护地球生命。

投稿:上海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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