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款卖家可以主动关闭交易吗(买卖的物品已经交付)

张强的父亲生前是一个古钱币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古钱币。张强对古钱币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也觉得这些古钱币不好处理。有一天,张强的朋友李峰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些古钱币,李峰也是一古钱币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古钱币全部拿走,张强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但事请过去不久,张强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古钱币中,有10枚相当珍贵,可能每枚就值10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李峰正在寻找买主,想把这些古钱币出售。张强立即找到李峰,要求退还李峰的10000元钱,取回古钱币,但李峰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张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返还古钱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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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张强可以要回卖给李峰的古钱币吗?《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张强和李峰古钱币买卖的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张强缺乏对古钱币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古钱币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李峰应该知道此古钱币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张强是基于对古钱币价值的重大误解,才把他父亲生前收集的古钱币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峰,因此,李峰与张强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张强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张强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张强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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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应该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否则其享有的权利消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张强是因对古钱币的价值有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因此,他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权利,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行为,返还古钱币,否则他的撤销权就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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