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发生地点(蓝田法官证明城门失火)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发生地点(蓝田法官证明城门失火)(1)

北齐杜弼《檄梁文》:“但恐楚国亡猿,祸延林木,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作为法律人,我们要问,在没有监控没有直接证据的古代,如何证明鱼的死亡损失是因为城门失火引起的呢?近日,蓝田法院玉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个类似案件,一起来看看法官的逻辑推理。

2018年农历十月一前夕,按照当地传统风俗,祝某姐妹两人回到娘家蓝田县玉山镇某村,前往该村坟地为已故父亲上坟烧纸。被告走后距其父亲坟百米左右的数千株油松被无故烧毁。

松树大面积被烧毁,松树主人将祝某姐妹告上法庭。但被被告祝某矢口否认。消防部门没有出具火灾原因认定,公安机关不予定性和作出结论,案件陷入僵局。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火灾原因,没有直接目击者。怎么办,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吗?

为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蓝田法院主动出击,依法勘验现场、调取相关证据。

审理中,证人张某证明,刚到其父亲坟前时看见被告父亲坟后坡上正在冒烟。

证人李某证明,被告上坟走后他们家坟上的火还没灭。

证人王某证明,其到其母亲坟后转过头时发现其父亲坟后面崖上坡上的荒草着火了;

村委会干部证明到现场后看到被告家坟上没有燃尽的纸正在燃烧、坟向原告松树地方向有一段过火痕迹。

在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认定该事实存在。结合证人证言及派出所录像、法院勘验照片,蓝田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用火不慎烧毁原告松树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上诉,最终中院维持原判。

作者:王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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