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营转非客车管理办法(甘肃省营转非大客车隐患重重)

近年来,一些个人购买公路客运、旅游客运企业淘汰的营运客车(简称“营转非”大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东至县营转非客车管理办法?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东至县营转非客车管理办法(甘肃省营转非大客车隐患重重)

东至县营转非客车管理办法

近年来,一些个人购买公路客运、旅游客运企业淘汰的营运客车(简称“营转非”大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

“营转非”,就是因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超过相关的规定,原来的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营转非”大客车一般都是安全状况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也给监管形成一定难度。

那么,这些“营转非”大客车在报废前,到底该如何使用?如何监管?

记者 文洁

“营转非”大客车屡发事故

今年3月2日23时许,一辆从河南新乡市开往林州市的大客车在两市交界处发生交通事故,坠下百米深崖,造成20人身亡,13人受伤。事故车辆为郑州市豫剧一团租用的一辆“营转非”大客车。

今年5月14日,陕西省西安相伴商贸有限公司违规雇用4辆“营转非”大客车非法从事营运业务,组织193名西安市等地中老年群众前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观光。5月15日15时27分,在从淳化县仲山生态森林公园返回途中,其中一辆大客车失控,向右冲出路外,坠入悬崖,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经初步调查,该事故存在“营转非”客车非法营运、非法改装行为,同时存在对驾驶人管理有漏洞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省交警部门也查获多起“营转非”大客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案件。

2014年9月17日下午,甘肃省高速公路二支队绣花庙大队民警在山丹服务区执勤时,连续查处两起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13时45分,民警在对车牌号为甘H·16XXX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无营运证,且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14时许,民警对车牌号为甘H·14XXX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也无营运证,两辆车均属非法营运。绣花庙大队将违法车辆移交运输机构进行处理。

今年5月25日,甘肃省高速公路一支队韩家河大队民警,在兰州南收费站对途经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甘B·05XXX号牌中巴车,登记单位“甘肃某旅行社旅游汽车队”已被撤销,车辆实际是被个人用于违法运营。

全省已排摸出“营转非”大客车730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我省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6年至8年。根据相关规定,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5年。然而,8年经营期结束后,车辆距离报废年限仍有一段时间,这期间,“营转非”客车该如何使用?

在兰州从事多年二手车生意的经理人周兵(化名)告诉记者,一些私人购买“营转非”车辆后,从事非法营运,牟取利益。“个人购买几十座的大客车,肯定不是自己家用。这些车被用来租给黑旅行社或是偷偷跑运输,搭载村民,甚至接送学生。每到高校放假,兰州市各大高校都会贴满‘包车’信息,这些大客车里混杂着一些‘营转非’车辆……”周兵说。

据统计,目前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运营类客车有近5000辆。截至5月16日,交警部门已经排摸出全省“营转非”大客车730辆。

记者从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超过经营期限的营运车辆实际上绝大部分都因技术状况原因,或行驶里程已经接近或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回收企业都办理了报废手续。少部分使用年限较少、技术状况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车辆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营转非”大客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但交警部门只能依靠路面巡查或是排摸,只有现场抓住其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才能移交运管部门。然而,仅依靠交警部门通过路面巡查,并不能从根本上监管“营转非”大客车。

消除隐患需多部门联动

日前,交警部门对全省“营转非”车辆进行摸底,掌握车辆、车主信息。已经到达报废期的督促车辆所属人尽快办理报废,已办理报废的重新进行核对,核查个别车辆是否存在假报废情况。从运管部门了解近期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信息,办理“营转非”手续或是进行报废。

同时,交警部门还组织人员对“营转非”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开展宣传教育,通报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发放告知单,告知其严禁从事营运活动并确保车辆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强化交通安全意识。监督车辆粘贴“营转非”标识。

另外,交警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将正在运行的、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的、即将到达报废期限的“营转非”车辆全部录入公路稽查布控系统,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车辆上路情况。发现从事非法运营车辆及时移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记者从省运管局获悉,我省道路客运主要分为班车客运和(旅游)包车客运,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对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省旅游局日前向全省旅行社下发通知,禁止旅行社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旅游包车。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查处“营转非”大客车非法营运,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交警部门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退出营运客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抄告相关车辆信息,同时还应与旅游部门互通信息,及时消除“营转非”车辆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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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中国甘肃网6月11日讯据甘肃日报报道(记者 文洁)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6月5日至8月5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执法入手,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交警部门对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全面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分析近3年来交通事故路段分布情况,确定事故风险路段,研究整治措施,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农用车和“营转非”等7类车辆,全面排查长期逃避监管、逾期不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隐患的车辆。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交通违法屡发未受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累积超过12分、长期不按规定接受集中教育等不合格的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彻查彻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督促企业一律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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