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最新规定(以案普法谁主张)

“我取的欧元竟然是假的,银行必须赔”江苏常州,韩女士到银行取款,发现5张面值为500欧元的假币,请求银行赔偿未果,韩女士以银行人眼验钞有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评理 案发当天,韩女士在银行取款18000欧元,一周后,韩女士去上海旅游,付钱时却发现五张面值为500欧元的钱花不出去韩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这部分钱系从银行取出,并在取出钱过后,自己从未挪动过,何来假钱一说?韩女士仔细检查了一下这五张假币,让韩女士哭笑不得的是,其中有四张假币连同编号都是一样的韩女士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竟然连个外币的验钞设备都没,机器都可能出错,人工验钞怎么可能百分百的正确?想到这里,韩女士旅游的好心情一扫而过,她赶忙返回常州,请求银行给付2500欧元但银行以已尽到审慎提醒义务为由,拒绝了韩女士的要求韩女士粗略计算了一下,2500欧元折合人民币就是17500元了,钱少的话自己也就认栽了,可将近2万块的人民币,这是一笔不少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如所请针对韩女士的起诉,银行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银行辩称: 1、韩女士负有对其所持有的五张欧元假钞系出自银行的举证责任,空口无据,希望韩女士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后再说话 2、韩女士未尽到妥善核对及保管个人财产的义务首先,根据韩女士在银行进行外币交易的历史记录来看,自韩女士开立借记卡以来,兑换欧元及取现的频率较高,且韩女士丈夫为荷兰人,可见韩女士对于欧元的兑换、支取、识别、保管具有一定的了解其次,韩女士未当场核对支取的欧元,欧元被带去上海后再被带回常州,这期间超过了七天,且这段时间内,欧元也被多次易手,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错另外,从韩女士提供的假币看,从纸张、裁剪、手感来看,均与真币相差较大,较易识别,银行不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 3、银行已经尽到了现金出纳管理要求的义务外部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外币的收付并无特别的要求,因此,银行只是严格执行上级行的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第一,涉事的三名操作柜员均已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币考试,并取得反假币资格证书 第二,银行交付给韩女士的欧元是从上海分行调运的,全部为整捆原封外币,具有大小封签,银行柜员按币种清点无误后,放至尾箱内备付客户,视频为证,断无调换的可能 第三,柜员在交付欧元时,提醒客户进行清点及核对,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合理提醒义务 综上,银行请求法院驳回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韩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韩女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涉案银行的取款凭证、假币原件但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银行的主张,驳回了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本案中,韩女士作为原告,为何会败诉呢?本案是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韩女士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必须得向法庭举证,即证明:五张假币确实出自银行法院认为,首先,韩女士在庭审中,仅提供了当日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该笔款项被已取走,对于证明“假币出自银行”这一待证事实没有任何说服力相反,被告方银行,为证明其尽到了谨慎支付义务,提供了韩女士的取款视频,监控录像记录了银行柜员在向韩女士交付欧元时,曾提醒其清点、核对欧元     其次,欧元系特殊商品,其在流通和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原因较多,银行提供的取款视频及银行监控并不存在违反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管理的行为,应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谨慎支付的义务另外,韩女士作为取款人,有义务在支取钱币时仔细清点及核对,但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其并未仔细清点及核对,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因韩女士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银行返还2500欧元,即175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发生,再次说明,打官司不是谁强谁赢,也不是谁是原告谁就赢打官司比的是证据,只有提供了真实、客观、合法、与案情相关联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作定案依据,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谁主张谁举证最新规定?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谁主张谁举证最新规定(以案普法谁主张)

谁主张谁举证最新规定

“我取的欧元竟然是假的,银行必须赔!”江苏常州,韩女士到银行取款,发现5张面值为500欧元的假币,请求银行赔偿未果,韩女士以银行人眼验钞有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评理。 案发当天,韩女士在银行取款18000欧元,一周后,韩女士去上海旅游,付钱时却发现五张面值为500欧元的钱花不出去。韩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这部分钱系从银行取出,并在取出钱过后,自己从未挪动过,何来假钱一说?韩女士仔细检查了一下这五张假币,让韩女士哭笑不得的是,其中有四张假币连同编号都是一样的。韩女士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竟然连个外币的验钞设备都没,机器都可能出错,人工验钞怎么可能百分百的正确?想到这里,韩女士旅游的好心情一扫而过,她赶忙返回常州,请求银行给付2500欧元。但银行以已尽到审慎提醒义务为由,拒绝了韩女士的要求。韩女士粗略计算了一下,2500欧元折合人民币就是17500元了,钱少的话自己也就认栽了,可将近2万块的人民币,这是一笔不少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韩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如所请。针对韩女士的起诉,银行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银行辩称: 1、韩女士负有对其所持有的五张欧元假钞系出自银行的举证责任,空口无据,希望韩女士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后再说话。 2、韩女士未尽到妥善核对及保管个人财产的义务。首先,根据韩女士在银行进行外币交易的历史记录来看,自韩女士开立借记卡以来,兑换欧元及取现的频率较高,且韩女士丈夫为荷兰人,可见韩女士对于欧元的兑换、支取、识别、保管具有一定的了解。其次,韩女士未当场核对支取的欧元,欧元被带去上海后再被带回常州,这期间超过了七天,且这段时间内,欧元也被多次易手,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错。另外,从韩女士提供的假币看,从纸张、裁剪、手感来看,均与真币相差较大,较易识别,银行不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 3、银行已经尽到了现金出纳管理要求的义务。外部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外币的收付并无特别的要求,因此,银行只是严格执行上级行的现金出纳管理制度。 第一,涉事的三名操作柜员均已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币考试,并取得反假币资格证书。 第二,银行交付给韩女士的欧元是从上海分行调运的,全部为整捆原封外币,具有大小封签,银行柜员按币种清点无误后,放至尾箱内备付客户,视频为证,断无调换的可能。 第三,柜员在交付欧元时,提醒客户进行清点及核对,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合理提醒义务。 综上,银行请求法院驳回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韩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韩女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涉案银行的取款凭证、假币原件。但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银行的主张,驳回了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本案中,韩女士作为原告,为何会败诉呢?本案是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韩女士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必须得向法庭举证,即证明:五张假币确实出自银行。法院认为,首先,韩女士在庭审中,仅提供了当日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该笔款项被已取走,对于证明“假币出自银行”这一待证事实没有任何说服力。相反,被告方银行,为证明其尽到了谨慎支付义务,提供了韩女士的取款视频,监控录像记录了银行柜员在向韩女士交付欧元时,曾提醒其清点、核对欧元。     其次,欧元系特殊商品,其在流通和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原因较多,银行提供的取款视频及银行监控并不存在违反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管理的行为,应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谨慎支付的义务。另外,韩女士作为取款人,有义务在支取钱币时仔细清点及核对,但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其并未仔细清点及核对,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因韩女士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银行返还2500欧元,即175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发生,再次说明,打官司不是谁强谁赢,也不是谁是原告谁就赢。打官司比的是证据,只有提供了真实、客观、合法、与案情相关联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作定案依据,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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