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捐献遗体需要采取什么方式(怎么还有补偿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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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捐献遗体需要采取什么方式(怎么还有补偿费呢)

无偿捐献遗体需要采取什么方式

这是一起关于继承民事纠纷案例。

一个老百姓被车撞死了,无妻子儿女,于是他的兄弟姐妹争夺遗产,甚至还把他的遗体捐献了,居然得了一笔补偿费。继承案件本身没有什么奇怪的,奇怪的是,民法典规定的无偿捐献遗体,怎么还有补偿费呢?

附:杨某1、杨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426民初2269号

原告:杨某1,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杨某2: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堂,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杨某3,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杨某4,女,1956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杨某5,女,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杨某6,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1、被告杨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某3、被告杨某4、被告杨某5、被告杨某6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杨晚堂交通事故死亡后,器官捐献补偿费150000元,医药费赔偿27291.31元(共159915.01元)等,6人不平均分割共有物金额35000元。

杨晚堂生前存款定期35402.12元,活期2458.89元,工资4615元(共42476.01元)等,原告应该继承的两项共款:77476元。

判决被告杨某2在办丧事时私拿杨晚堂电子秤一台、高压喷雾器一套,干花椒50斤,归还于原告。

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杨晚堂没有第一继承人,因交通死亡赔偿金198345.06元和意外保险赔偿金20万元,有5被告起诉原告经法院判决已分割与继承,证明给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

杨某2拿的20多万元5被告不给原告分割继承,还要赖账。高压喷雾器一套、电子秤一台和干花椒50斤是杨晚堂的生前财产,不该被告杨某2所得。

因杨晚堂活的时候被告不当他是人不管,死后事故处理两案赔偿都怕误工不管,原告起诉打赢官司有钱了都抢着分钱了。

既然分就应该所有共有物都分割,原告与杨晚堂关系密切,帮助多,还得多分也是合法的。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分割捐献器官补偿款150000元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买卖形式买卖器官,不得从事买卖器官有关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遵守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当时杨晚堂并没有医学证明死亡,原告及被告以活体捐献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杨晚堂医学未全部死亡,就算死亡也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决定,被告和原告对杨晚堂的捐献主体不适格。

原告要求分割器官捐献15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医疗费27291.31元,该笔费用虽然判给杨某2,但该笔费用还未申请执行,待执行后按照实际执行款项依法分割;

原告主张公有物35000元,公有物为集体财产,任何公民无权分割,原告主张无法律依据。

杨晚堂三笔定期存款在其死亡后,由杨某2取走,合计31401.12元,活期存款未取,因杨晚堂生前原告帮助杨晚堂非法收养一男婴,开支70100元,经杨某2垫付已经给付原告,前后相抵,杨某2亏损30000多元,有原告收据为凭;

杨某2拿杨晚堂电子秤、喷雾器属实,经原、被告同意,杨某2代为保管,原告开走杨晚堂三轮柴油车一辆,彩电一台,应原、被告共同依法分割。

2019年杨晚堂健在,花椒都是其本人采摘。

综上,原告所述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及杨晚堂(已故),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已身故,杨晚堂无妻子儿女。

2019年7月9日霍保平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杨晚堂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杨晚堂于2019年7月1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杨晚堂死亡后家属将其器官捐献,红十字会补偿捐献器官费用150000元并支付杨晚堂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医疗费37206.32元。

补偿款由被告杨某2保管,期间,杨某2支付涉县医院杨晚堂的医疗费17376.3元,实际剩余补偿费用132623.7元。

杨晚堂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426民初24号判决,判决霍保平赔偿原、被告各项费用共计198345.26元。

后原、被告对上述赔偿款诉讼进行分割,本院作出(2021)冀0426民初1587号判决,确认杨某3等人的份额均为28453.04元,杨某2的份额为55744.35元(其中包括代管杨晚堂捐献器官医疗费用27291.31元)。

杨晚堂相关遗产有:

被告杨某2在杨晚堂死亡后从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村支行支取其银行存款本息三笔:分别为3067.20元(包含利息67.20元)、13811.53元(包含利息409.41元)、15468.20元(包含利息468.20元),共计32346.93元,从事故科领取杨晚堂发生交通事故时身上所带现金2115元,合计34461.93元;

杨晚堂在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村支行有活期存款4笔,存款金额分别为:80.45元(账号62×××67)、2305.73元(账号62×××91)、10.25元(账号62×××75)、64.27元(账号03×××29)共计2460.7元;

杨晚堂留有电子秤一台、高压喷雾器一套,花椒46斤(其中杨某2称找人替杨晚堂摘花椒支付工资600元),现有被告杨某2保管。

留有柴油三轮车一辆和电视机一台,现由原告保管。原、被告因继承及分割共有物纠纷,协商未果,原告于2021年6月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死者杨晚堂无父母、妻子和子女,其遗产分配主体应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同胞兄弟姐妹,即本案原、被告。死者杨晚堂遗产应由继承人平均分配,现杨晚堂留有存款及现金合计36922.63元,原、被告6人平均分配,原告杨某1应得份额为6153.77元,其余归五被告所有。

死者杨晚堂所有的:电子秤一台、高压喷雾器一套、花椒46斤(其中杨某2称找人替杨晚堂摘花椒支付工资600元)、柴油三轮车和电视机一台等,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及被告杨某2对死者照顾较多等,故柴油三轮车和电视机一台归原告所有,电子秤一台、高压喷雾器一套,花椒46斤,归被告杨某2所有。

捐献器官补偿费用150000元不属遗产,属于对死者家属的补偿款,其中17376.3元已支付死者涉县医院医疗费应予扣除,剩余132623.7元,分配主体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应系近亲属按份共有财产,原、被告6人平均分配,原告杨某1应得份额为22103.95元,其余份额归五被告所有。

因上述款项除活期存款尚在银行未取外,其他均在被告杨某2手中,故被告杨某2应当给付原告杨某128257.72元(6153.77元+22103.95元),剩余款项及银行活期存款等归5被告所有。(2021)冀0426民初1587号判决中,确认杨晚堂代管的捐献器官医疗费用27291.31元也属于补偿款范围,应当进行平均分配,每人4548.55元,因肇事方未给付,待该款执行到位后落实。

关于原告辩称死者杨晚堂留有遗嘱,其相关财产由其继承问题,因该遗嘱属代书遗嘱,没有相关见证人在场及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杨某2辩称,部分遗产用于非法收养男婴花费等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1继承死者杨晚堂遗产及共有物分割份额款28257.72元,杨晚堂其他遗产(包括剩余定期存款,银行活期存款:80.45元,账号62×××67;2305.73元,账号62×××91;10.25元,账号62×××75;64.27元,账号03×××29,共计2460.7元)及剩余器官补偿款份额等归五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继承及分割;

死者杨晚堂遗产:柴油三轮车和电视机一台(上述物品现有原告保管)归原告杨某1所有,电子秤一台、高压喷雾器一套、花椒46斤(上述物品有被告杨某2保管)归被告杨某2所有;

(2021)冀0426民初1587号判决中,确认杨晚堂代管的捐献器官医疗费用27291.31元,原告及五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每人份额为4548.55元,待该款执行到位后分配。

驳回原告杨某1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7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杨某1承担499元,五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承担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常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倩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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