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具体规定(船舶进出港报告)

近期,梧州海事局查处了多起船舶不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船舶进行了行政处罚。有船员就喊冤了,“我们进出港口明明已经报告了呀,为什么还要被处罚?”本期我们就以案释法,结合具体案例为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们解读一下相关规定,事关大家的钱袋子,大家要认真学习哦。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具体规定(船舶进出港报告)(1)

案例1

不按规定报告船舶吃水信息

2022年1月31日1057时,海事执法人员在长洲水利枢纽三四线船闸下引航道靠船墩水域对“贵港宏驰XXXX”船实施登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船本航次于1月29日由广西贵港装载2500吨水泥熟料计划开往广西梧州,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里申请船舶前后吃水均3.5米,实际该船船艏吃水4.0米,船艉吃水4.0米。“贵港宏驰XXXX”船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不按规定报告进出港信息

2022年02月14日1200时,“滨航XXXX”船在广东广州离港,目的港广西梧州。02月16日1510时,海事执法人员电子巡航检查时发现,该船在上一港离港前未向离泊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港信息,此行为属于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3

不按规定报告船舶靠泊码头信息

2022年1月3日约0950时,“博运XXX”船在原五矿码头水域停泊时接受检查,发现该船在原五矿码头装载碎石,而该船本航次进出港报告申报泊位为城东码头,该船实际装货泊位与进出港报告系统申报泊位不符。该船该行为属于未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

不按规定时间报告进出港信息

2021年9月30日1300时,“贵港和顺XXX”船经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船出港报告中预停靠泊位为梧州横石角码头,但该船实际停靠泊位为西江大桥下游的旧五矿码头。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船在9月22日已经抵达梧州,在9月29日才向梧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没有在抵港4小时前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船舶进出港报告小课堂

2021年9月1日,《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对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形、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特殊报告情形、海事监管、航运企业主体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下面是根据《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梳理出的船舶进出港报告常见问题及答案。

Q1:什么是船舶进出港报告?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适用本办法。重点:增加了中国籍船舶进出“港外装卸站”需要实施进出港报告的要求。港外装卸站指处于某一港口水域港界外,可供船舶停泊、装卸(含过驳)货物的作业点或设施。

Q2:船舶存在哪些情形需向进行进出港报告?

1. 驶入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进行进港报告。

2. 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的,应进行出港报告。

Q3:船舶进行进出港报告应满足什么时间要求?

1.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2.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活动期间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3.因无通信信号覆盖导致无法按照规定于4小时前通过信息平台或系统报告的,船舶应在通信信号恢复后立即报告,并注明原因。

Q4: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应包括哪些内容?

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下一港、拟靠离泊港口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出港时间、进出港船舶首/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无适任证书的录入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货船非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3.客货装卸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4.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Q5:船舶进出港报告后还应注意些什么?

1.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时,应当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

2.按规定须配备《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应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内记载。

法律责任

1.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进出港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2.对存在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不准确等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释法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通航管理处

编辑|杨 薇

审核|宋长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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