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加盟店总部是否需要对加盟单店的退费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例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加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加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加盟店总部是否需要对加盟单店的退费承担连带责任)

加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案例

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序号

判决书

法院及年份

判决主文

1

胡晶晶与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

关于鱼乐贝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鱼乐贝贝公司与矞心源公司仅系特许加盟关系,鱼乐贝贝公司并非涉案服务合同的相对人,胡晶晶要求鱼乐贝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对胡晶晶要求鱼乐贝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2

刘昕与王晓庆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付款情况,足见原告对金若涵、王晓庆系涉案门店的实际经营者是明知的,并且实践中加盟经营模式较为常见,原告作为消费者对此应有一定了解,故原告主张其与鱼乐贝贝公司成立服务合同,本院不予采纳.

3

王昕与智童启德(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

关于王昕要求智童启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智童启德公司不是涉案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王昕要求智童启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4

郎菲与北京贝特宝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序号

判决书名称

法院及年份

判决主文

6

北京鱼乐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董继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

本院认为,鱼乐贝贝公司虽然主张其与万柳华联店仅系特许经营关系,万柳华联店作为加盟店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应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鱼乐贝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即便鱼乐贝贝公司所述属实,如果董继红有理由相信是与鱼乐贝贝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鱼乐贝贝公司不能以其与加盟店之间的内部关系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本案事实,“鱼乐贝贝”品牌属于鱼乐贝贝公司所有,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门店均冠以“鱼乐贝贝”名称对外经营,具有统一的外部标识和装潢,董继红作为消费者难以通过店面外观区分万柳华联店是鱼乐贝贝公司的直营店或是加盟店。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在董继红于万柳华联店购卡消费时,鱼乐贝贝公司或者万柳华联店曾将二者之间的关系或是万柳华联店的经营主体告知董继红。虽然董继红支付款项的实际接收方是北京佳育美成电器经营部,但是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刷卡消费时往往不清楚款项的实际接收方,也不了解款项接收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况且,按照鱼乐贝贝公司自述,与其签订加盟协议的相对方是个人而非佳育美成公司,不清楚万柳华联店的经营主体情况。由此可见,在鱼乐贝贝公司对加盟店的管理存在上述问题时,更不应苛责消费者了解其内部的关系和责任分担情况。在此情形下,鱼乐贝贝万柳华联店的品牌标识、统一的店面装潢外观足以使董继红产生信任并有理由相信是与鱼乐贝贝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所以应当认定鱼乐贝贝公司是本案合同的相对方。

7

李树明诉北京天路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

本院认为,关于李树明与天路行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天路行公司虽称其仅是在供货商、加盟店、买方之间提供交易平台和居间服务,但天路行公司认可购物小票及会员卡中标示的www.tlx.com.cn的网站系天路行公司开办,购物小票显示的北京德胜门订购店、北京百子湾赛洛城订购店均为其加盟店,加盟店外均有天路行的标识,买方可以根据网站图示或者加盟店所摆样品订购货物,买方付款时使用的加盟店内的刷卡机亦为天路行公司提供。……李树明与天路行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李树明从天路行公司处购买货物并给付货款的行为,可视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8

刘海军与北京七色港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

家有儿女公司选择合作的对象非自然人,而是经营企业法人。家有儿女公司作为品牌授权方,通过有偿许可使用其品牌、运营模式、管理平台等方式,来实现企业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任立娜预先选定了长阳京投港作为营业地址,并明确了品牌保护范围为直径5公里,其在上述区域内享有合作经营的专有权利。2016年11月18日,任立娜注册成立七色港湾公司,用于经营“家有儿女水育体验店”。另外,依据《合作经营协议》第七条,七色港湾公司享有自主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如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家有儿女公司应提供相应服务。庭审中,七色港湾公司与任立娜多次提及涉案店面由家有儿女公司派人经营、管理、收益,并将公章等重要物品、资料交由家有儿女保管,任立娜本人对七色港湾公司经营状况一概不知。本院认为,双方协议并未排除加盟商自行经营的权利,七色港湾公司后续作法只能视为其对公司核心权益的漠视,不能构成其拒绝承担公司责任的借口,故七色港湾公司应当成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

二、分析

A公司在某些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偿还退款。具体情况有:

①加盟店并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见例6/7)

②加盟店的会员收益与A公司共同分享。(见案例4)

③加盟店的会员同时也是A公司品牌的会员,可以在A公司旗下各店或其他加盟商的店使用。(见案例5)

④加盟店的装潢外观、会员卡和小票未能明确表明为A公司品牌的加盟商,使顾客有理由相信加盟店是A公司的品牌店,从而形成表见代理。(见例6/7)

⑤A公司拥有加盟店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如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

在上述五种情形下,A公司都有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会员卡内余额。

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A公司与加盟店仅系授权品牌使用的合作关系,不参与加盟店的经营管理,会员卡退费并非品牌的服务质量致合同解除。

②A公司不享有加盟店的会员收益。

③加盟店的会员并非A公司的会员,A公司并非会同的相对方。

④加盟店在消费者充值会员告知消费者该店与A公司仅系特许加盟关系。

⑤加盟店的装潢和会员卡等标明加盟关系。

三、建议

①加盟店要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见案例6/7)

②A公司可以与加盟商约定:加盟店的会员等优惠仅可以在加盟店使用,而不能在A公司名下其他店或其他加盟商的店使用,即加盟店的会员只是该加盟店的会员,并不是A公司品牌下的会员,也不能在A公司企业内部查到相关会员信息。(见案例5)

③A公司应该不参与加盟店的会员收益分成。(见案例4)

④可以要求加盟店的装潢外观、会员卡、小票等注明为A公司品牌的加盟店。(见案例6/7)

⑤要求加盟店在进行会员充值服务时告知顾客该加盟店与A公司的关系。(见案例7)

⑥A公司不参与加盟店的重要经营管理事务。(见案例8)

⑦A公司也可以选择自愿加盟模式,即加盟店由加盟者自行经营,一切营运与员工、盈亏等由加盟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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