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吗(夫妻一方签字举债)

夫妻一方签字举债,对另一方是否有效?,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吗?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吗(夫妻一方签字举债)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需承担吗

夫妻一方签字举债,对另一方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如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字举债,对另一方是否有效,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一、由夫妻一方签字举债对另一方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债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则可认定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虽为夫妻一方签字,但存在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2.若该债务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则该债务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若该债务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上述规定体现了"共债共签"原则,有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并且对于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法律规定也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但关于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购买生活用品、交纳子女学费等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共同债务,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通常被认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字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主要考察两点:(1)是否有共同处理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签字,并且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有夫妻另一方同意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者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事后追认,否则不能认定为有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2)举债所得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另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字对外举债,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之外,还应注意夫妻之间内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约定,此约定是否对外部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约定,原则上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但是如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由夫妻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因此,即使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签字举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但是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存在由夫妻一方清偿的可能。而且对于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其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也由夫妻一方偿还。

还应注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再向另一方主张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

二、总结及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追认的,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因此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另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字对外举债,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之外,还应注意夫妻之间内部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约定,如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存在由夫妻一方偿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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