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的写法和技巧(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的写法和技巧(毕业论文怎么写)(1)

可以说每年都是毕业季,我们读书从小学、初中、再到高中、大学,然后迎来毕业或许研究生,为什么我的毕业论文怎么写要说到大学或者研究生及以上呢,因为高中毕业未要求写毕业论文的,高中毕业参加高考就结束了高中阶段的审判,大学或者研究生阶段的审判是毕业论文。

写毕业论文其实并不复杂,因为毕业论文并不要求你的论文有多么高的水平,只需要体系完整、查重通过,还有一个其实名有实无的要求——有前瞻性、实用性等等,但是前瞻性、实用性等等的概念并不是那么好理解和体会的,因此我的感受如下:

第一、确定题目。毕业论文的题目不宜过大,避免发现写论文像写书一样,怎么写都不具体,怎么写都写不完。

第二、确定框架体系。一篇论文框架体系一出,剩下的就是最简单的内容填充,体系一般为:概况、内容、评价、启示。再在大标题下面拟出小标题,小标题下面拟出小小标题。如此一篇论文的体系出来,内容就已经可见一斑。

第三、填充内容,内容填充其实作为毕业论文来说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经历让我们这样资质平庸的学生去写好写出亮点,我们其实能做的是学习+总结学习成果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表达出来,这样做其实目的就是一个——降低查重率。所以呢,我们会在论文框架体系的每一个小标题下去搜索相关的论文来学习,然后学完了之后就抄袭所学习的内容,转化为自己的表达方式,为表达对原作者的尊重,不要忘了给个引用就行。

除了论文正体本身以外,其他的所谓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毕业论文选题申请书、成果声明这些,都是小菜一碟啦。那么,毕业论文怎么写,你是否清楚了呢?

引用一篇本人的大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一下吧:

毕业论文的写法和技巧(毕业论文怎么写)(2)

唐代监察制度研究

摘 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自此我国监察制度迎来了新的更迭,由原本的行政监察制度转变成为了专门的监察制度,监察制度的地位也显得更为重要了。监察制度历来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不止是现代政治法律的需要,更是历史演替的结果。自先秦时期产生监察制度的前身以来,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步,直到唐代便有了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了。监察制度的发展是稳定国度和政权的需要,也是权力运行所必须的制度,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贴合主席治国理政的方针,符合反腐倡廉的倡导。

唐代监察制度作为监察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时期,有着重要的研讨意义,因而,本文借以对唐代监察制度的钻研,力求为现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添砖加瓦,使我国的监察制度发展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好。

关键词:唐代监察制度 御史台三院制度 谏官制度 法制改革

Abstract: in 2018, the supervi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promulgated. Since then, China's supervision system has ushered in a new change.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has been transformed into a spe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status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has become more importan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supervi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only the need of modern political law, but also the result of historical succession. After thousands of years of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n the basis of the original supervision system since the predecessor of the pre-Qin period, until the Tang Dynasty, there was a relatively perfect supervision syste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s the need of stabilizing the state and the political power, and is also the necessary system for the operation of pow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pervision law,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President Xi Jinping's polic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is consistent with the advocacy of combating corruption and building a clean governmen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Tang Dynasty, as a period of relatively perfect development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f discussion. Therefore, by studying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Tang Dynasty, this paper strives to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upervision system, so as to mak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more and more perfect and better.

Key words: Tang Dynasty Supervision System, Yushitai-three-institution System

Remonstrating Official System Legal System Reform

目录

引言 1

一、 唐代监察制度基本概况 2

(一)唐代监察制度形成的背景 2

1. 唐代监察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 2

2. 唐代监察制度形成的思想背景 2

(二)唐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3

1. 唐代中央监察制度的演进 3

2. 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进 4

二、 唐代监察制度的内容 4

(一)唐代中央监察体系 4

1. 御史台监察制度 4

2. 谏官制度 5

3. 封驳官制度 6

(二)唐代地方监察体系 6

1. 唐朝前期地方监察制度 7

2. 唐朝后期地方监察制度 7

三、 唐代监察制度的效果与存在的不足 8

(一) 唐代监察制度的实际效果 8

1. 唐朝前期御史弹劾与进谏的实际效果 8

2. 唐朝后期御史弹劾与进谏的实际效果 9

(二) 唐代监察制度存在的不足 9

1. 监察权受制于皇权 9

2. 监察机构职权膨胀 9

3. 监察官员自身的腐败 10

四、 唐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制度的启示 10

(一) 完善当代的监察立法 10

(二) 完善监察官员的选任程序 10

(三) 保证监察体系的内部独立与外部独立 11

(四) 建立对监察机关的权力制衡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引言

监察制度一直是伴随着历史演替朝代更迭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法律制度,成为了政权稳定以及权力规范运行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本文着眼于唐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从历史起源到其本身的制度构成,并对其利弊之处进行分析,以求对现代监察制度的发展给予有意义的建议。由于2018年我国监察制度的变革,笔者对于监察制度产生了较强的好奇心,通过对有关材料的阅读,了解到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载,我国的封建监察制度在先秦期间就初创雏形,伴随着历代君王和政权的发展演替,至今存在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唐朝作为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较为完善的时期,研究唐代监察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了解监察制度的历史,更在于总结历史,了解唐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不足,以求总结出对现代监察法治改革有意义的借鉴。笔者为研究好唐代监察制度,通过广泛阅读相关的硕博论文、期刊论文和史料,并通过相关资料的引用文献找到了丰富的研究材料。

有关唐代监察制度的材料中,有史书如新唐书、旧唐书、唐六典等有关唐朝监察制度的资料,还有有关学者关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的著作、期刊论文以及硕博论文等。国内学者贾玉英著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邱永明著中国监察制度史等著述都从整个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的宏观视角上具体介绍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整体情况,杜文玉在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发表的的唐五代州县内部监察机制研究、史伟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7期写的话说唐初言谏官监察制度也从另一个视角描述了唐代监察制度的局部内容。而著名学者胡宝华所著的唐代监察制度研究一书中,则是将视角直接定位在唐朝监察制度,详细描述了唐朝如何将依托丞相权力的御史台制度演化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制度,其意义十分重大。

本文着眼于有关唐代监察制度的研究材料,对唐代监察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指出其优点与不足,并进行总结分析,结合当代的监察制度,有望提出对现代监察法治建设有意义的意见。

一、唐代监察制度基本概况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自先秦期间萌芽秦汉时期创建, 中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 到隋唐时代迸发重大的改革。唐代的监察制度,虽然并未脱离封建监察制度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的本质,但其却比历代的封建监察制度更为严密,颇具有现代的借鉴意义。本文拟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就唐代监察体制的制度设计及其利弊作一探讨,力求能为现代的监察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一)唐代监察制度形成的背景

1. 唐代监察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

唐朝监察制度的形成主要源于唐朝整饬吏治的需要。隋朝灭亡的教训给了唐朝统治者很好的借鉴,因此唐朝统治者遵循“轻徭薄赋”的方式,使用“租佣调制”和“均田制”,赋税的减轻促进了唐朝的经济发展,为“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奠定了很好的经济基础。

在政治方面,唐朝的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任用贤能、整饬吏治的措施,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唐太宗李世民。在李世民刚登位的时候,面临的政治态势十分严峻,各种权势之间相互猜忌斗争不断,严重危及到皇帝的统治地位,李世民在此种情况下决定进行整治,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巩固李氏王朝的统治。后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女皇帝武则天即位,她对监察制度十分重视,促进了唐代监察制度的完善和优异监察官的出现。武则天称帝后深感要统治李唐江山肯定不易,因此在登基之后就开始大兴官制改革,在这个时期主要进行的改革官制活动有两方面,一是对御史台御史弹劾系统的改革,二是对言谏制度的改革。武则天时期很重视御史的独立性,即使是御史大夫也不能干预,在御史和御史台长官相遇时御史不必行礼,这在等级森严的封建时期是难以想象的,体现了唐代御史强调个人,突出御史之间身份地位是平等的,这也为御史行使弹劾的职能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证。武则天时期除了加强御史弹劾系统的职官设置和实行以外,对谏官的言谏系统也从制度到实行给予很大重视。唐代的谏官由设在中书门下两省的散骑常侍和谏议大夫分为左右而组成,左为门下所统,右以中书所率,左负责审议右负责决策。武则天时期还于垂拱元年(685年)二月新创补缺和拾遗两种制度以加强谏议力量,同样是左门下右中书,门下为左拾遗补缺中书为右拾遗补缺,主管谏言,可为“廷言”也可以“上封事”,即可以当朝言谏也可上书奏事。

武则天为了保护唐王朝的皇权和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行,在赋予官员很多特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很多束缚和惩治官员官员的措施,在总体上形成了专门以监督官员为职责的立体网络,表现了对官员恩威并施的特点。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唐王朝的很多监察制度得以形成并完善。

2. 唐代监察制度形成的思想背景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很重视采取各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皇权,从秦朝建立起我国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后,中央集权在历史上得到了不断加强。先秦时期法家韩非的君主独裁和儒家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成为了我国封建专制主义形成的理论基础。

在“礼治”与“人治”的封建社会中,监察制度为了维护皇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了唐代,更加重视“礼”所发挥的作用,监察权附与君权并同礼相结合,大大提高了监察效率。礼治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阶层思想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且人们认为这种不平等的思想在封建社会是显得极为合理的。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受到“礼治”的影响,唐朝时期引礼入律,在中央最为注重朝参之礼。三省六部之一的礼部专门管理礼仪,御史台三院之一的殿中侍御史也是专门维护礼仪的监察官,体现了唐代对于“礼”的重视,也以礼来察看百官,奠定了唐代监察制度形成的基础。礼治虽然有着阶级性,但唐前期开明的君主与臣子之间并不像以往的君臣两权对峙,其关系相对缓和。

由上可知,要维护皇权必须要借助包括监察制度在内的多项制度的施行。在君权与礼治的思想背景下,唐代监察制度得以完善发展,监察官员的权力依附于君权并与礼相结合,因此,监察权的效力取决于君权。到了唐朝后期,唐朝由盛转衰君权减弱,故而在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下唐代的监察权变得收效甚微。

(二)唐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唐代监察制度在唐代之前主要经过了四个阶段,并以中央和地方两大监察机构为主,从先秦时代监察制度的萌芽,经秦汉时期的最初建立,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变更发展,再到隋朝时期相对统一的王朝对监察制度的积极影响,发展为唐朝相对统一完善的监察制度。

1. 唐代中央监察制度的演进

在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中,中央监察制度主要经历了先秦时代的萌芽、秦汉时代的变革以及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发展,到隋朝时期逐渐走向成熟,最后形成了唐朝相对完善的局面。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是由御史台制度和谏官制度两个组织构成。谏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就有“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的传统。然而这段时期并未建设独立的监察执法机构,而是以明堂、谚鼓、谤木等形式来表达,其雏形为舜时期所制定的“纳亩”制度。“御史”则最早可见于殷商时期的甲骨文,据载在甲骨文中有“北御史”、“我御史”等词,专司祭祀,由于那时的神权思想使得有关官员拥有较大权力,但权力限于向皇帝传达所卜算到的天意。

到了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初步建立。此时已经出现了专司监察职责的御史府,其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在御史府有最高的权力,而御史大夫也是皇帝的副丞相,身兼数职故并不是有独立的监察权。西汉末年,御史府的最高监察长官变为御史中丞,御史大夫不再任职御史府,只不过御史中丞尚未完全取代御史大夫。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御史台,御史中丞正式完全接替御史大夫,直到曹魏时期,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中丞也独立起来,由皇帝直接任命并且只对皇帝负责。

汉代以后的魏晋南北朝是历史上的大动荡时期,中央监察制度虽然仍然独立但是由于不稳定的政权使得监察制度已经无法正常运行,御史台的监察权力也难以充分尽到。到隋朝时期开始步入稳定和统一,监察制度开始正常化发展,御史台制度仍然是最高的监察机构,并分别设置了与御史共同行使监察权力的谒者和司隶。由于以上不断变换发展和演进的监察制度,沿袭到唐朝之后变得独立统一,相较于之前已经更加完善,使唐代监察制度成为了历史上监察制度发展的典型。

2. 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演进

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源头可追溯至秦朝,秦朝以前尚无记述,秦始皇统一了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大王朝,形成了统一的局面。为了对地方进行管理产生了郡县制,由中央对地方官员进行任命和罢免,由此便产生了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管的地方监察制度——监郡御史制度,由监郡御史行使对地方的监察权力。到了汉朝,作为地方监察的长官监郡御史曾被废除,地方政权割据一度发生,汉惠帝为了恢复中央政权避免割据的发生又恢复了监郡御史制度,后来这一制度被刺史制度代替,“刺史部十三州”,“掌奉诏条察州”,[]刺史由中央任命对中央负责,由此地方腐败问题得到了缓解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完善。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监察官员由君主派驻到地方,在东汉末年刺史转变为地方行政长官,南朝时期出现了一种独特的地方监察制度名为“典签”,“典签皆出纳教命,执其枢要,此时不得专其职任”[]。这一表述体现了“典签”所掌管的职责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由于时代的因素,地方官员贪污腐败违法失职的行为并未有效改善,反而带来了更多的违法失职行为。到了隋朝时期,隋炀帝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更加重视地方监察制度的设立与完善,设置了职能更加完善的谒者台和司隶台,自此地方监察机构不再像以往一样混乱,逐渐走上了正轨。到了唐朝,为了更进一步完善地方官员的懈怠失职、勾结枉法,唐朝对地方监察机构进行了创新与改革,改变了原有的地域划分限制,故而唐朝的地方监察制度也逐渐变得更加规范和完善。

二、唐代监察制度的内容

(一)唐代中央监察体系

1. 御史台监察制度

御史台制度是唐代的中央监察制度,在唐代有着最高的监察权力和极大的监察范围。首先,御史台可弹劾纠察百官的违法失职行为,在弹劾范围上其御史大夫可谓“掌肃清风俗,弹纠内外”,[]从地方小官到中央皇亲国戚,一旦监察官发现其违法失职都可面见皇上进行弹劾,“若在京都,则可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尚书省六部为其监察核心,可见其弹劾范围之大。而监察官进行弹劾并不是可以凭空弹劾,需要掌握一定的罪证,但并不严苛,可以是百姓击鼓告状也可是监察官员自查,使得监察御史的监察权力大大加强。

据载监察官不光可以对在世官员进行监察还包含对谢世官员进行监察,曾有记录“贞观十七年初,治书侍御史唐临追劾已故的尚书右仆射封德彝生前持两端,阴附隐太子李建成事,结果太宗将封德彝‘改溢缪,黝其赠官,削所食实封。”[]这一范例有点终身负责制的意思,与现在法官检察官的终身负责制有很好的呼应。唐朝皇帝为了让有关的监察官员能够独立的行使监察职权,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敢于弹劾有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为此建立了相关的制度。如宋仁宗创造的“闻风奏事”制度,有记载“故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旧制,但闻风弹事,提纲而已”,即谏官可能根据道听途说来参奏大臣,致使台谏官员与执政大臣都势如水火向皇帝踊跃进谏弹劾。[]

唐代御史台还有部分的司法审判权与监督权 ,其主要功能为“慎刑”,因此有对文武百官、冤假错案的司法审判权,“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讯之。若有制使覆囚徒,则与刑部尚书参择之”,[]此就是三司会审制度,御史中丞参与有关机构的审理能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一方面监督了审判机关,另一方面分散审判权避免腐败。虽然当时为一审终审,仍然有其不合理的地方,但即便如此也是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御史台还能监察财政官员的财政经济行为,如前所述,御史台核心监察尚书省六部,分别有其针对性,对于户部的财政经济行为,御史台有专门的官员对其监察,因此御史台可以管控全国财政。同时皇帝也会派御史到地方巡察并由有关监察御史上报中央使中央能够了解地方的财政情况,防止地方的腐败。

2. 谏官制度

谏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监察皇帝言行的制度,谏官是向皇帝进谏指出皇帝一些失误的专职官员。唐朝以安史之乱为分界点,在唐朝前期,普通官员进谏的数量多于专门的谏官,前期的谏官由“左散骑常侍二人,从正三品。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谏议大夫四人,正五品上。左、右补阙二人,从七品上。左、右拾遗二人,从八品上”[]构成,补阙即将有过错不完美的地方进行补正,拾遗本意为捡起来被丢失的东西,在此也就是将国家遗忘的事情拿出来讨论。补阙、拾遗品级虽低,但其作用很大,一般认为品级低的官员比较年少,更有敢于谏诤的勇气,并且可对官员的政务和家事以书面或者当面的方式讽谏,因而体现出很大的重要性。到了唐朝后期,皇帝对补缺、拾遗进行扩招,并且出现了谏院,百官进谏的数量很少,谏官的重要性上升,并且在品级地位上也有了一定的提升,可见皇帝对谏官以及谏院的重视。

诚如前述,谏官的主要职责就是言谏皇帝的言行,如唐朝魏征言谏唐太宗便是一例。唐朝谏官通过对君主的言行进行言谏,让其自省通达清明,免于奸臣误导,如果谏官事君只看君王脸色,畏惧奸臣之权,则不是合格的谏官。除此之外,唐朝的谏官还能影响皇帝对于大小事的决策,有很多事项都必须有谏官的参与,谏官对决策事项进行评判,对于争议或者错误的事项谏官也会及时提出避免决策错误,唐太宗也曾下令谏官可不经皇帝允许自行参加朝廷召开的重要决策会议。因为谏官职责的特殊性,谏官对于言谏的事项可以随时上奏并且不得被他人更改或者截留。 谏官的选任方式也是特殊的,大多是由皇帝亲自任命,并且根据唐会要的记载为了谏官能正直善言不违伦理还设置了宰相之子的任职回避制度。

3. 封驳官制度

封驳制度在我国首见于汉代,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最终在隋朝被确立下来,直到唐朝,三省六部制得到完善,门下省封驳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唐朝的门下省具有监督中央决策的职责,门下省对于统治者口授中书省起草的谕旨由给事中进行审核,对不妥当或者有错误的地方有权直接批注并发回中书省重新写。并且,门下省还有权审议、驳正百官奏折,具有审查奏案的职能。门下省一方面可以审议皇帝诏令,另一方面还可以对于户部的财政决定、刑部的罢官决定以及吏部对于六品以下官员的任命决定进行审议,只有审议通过的决定才可颁布。门下省对于赏罚不当、有所出入的地方在必要时有权责令其改正。

除此之外,为了防止司法行为腐败或是有所不当,门下省的官员给事中在司法方面也有一定的审批权限,在三司会审的刑狱案件中,给事中为了避免惩罚不当保证合理量刑会列席协助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来衡量轻重。但总的来说并不能说是门下省给事中拥有了一定的审判权,而只是对审判过程的一种辅助。对于一些中央不便审理的地方重大案件或者是冤假错案的大案,有时还会由门下省给事中、御史台御史和中书省中书舍人组成特别法庭,成为小三司,共同商议审理。[]唐朝皇帝为了减少决策失误、避免损失和巩固统治地位从而设立了门下省封驳官制度,唐初期颇有成效,但在唐代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变得名存实亡,唐朝后期官僚结党情况涌现使门下省封驳官制度更加难以有效运转。

(二)唐代地方监察体系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盛世王朝,其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都体现出完善、成熟和稳定,唐朝的发展除了中央的统一和稳定还来自对地方良好的监管。唐朝前期,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实行两种形式,一是御史台不定期的差遣监察御史对地方百官的行政、司法行为以及财政收支状况进行监察,这是中央监察地方较为常见的监察方式;二是派专门的地方监察官员巡视地方,这种方式对于监察官员的人员和监察地点是不固定的,这样做的原因是防止监察官员和地方官员因熟知而彼此勾结,破坏监察系统,滋生腐败。这两种模式在唐朝前期和后期之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即由差遣中央监察官员到派遣常设官员的变化。

1. 唐朝前期地方监察制度

(1)监察御史巡视地方

监察御史在唐天宝五年(746)开始被皇帝差遣下到各郡县巡视地方事务。“监察御史共十人,其正八品上,令史共三十四人,其掌分察百僚,巡按之郡县,纠视之刑狱,从而肃整朝仪。”监察御史在地方可以独立行使极大的监察权力且不受地方长官的约束和控制即便其并没有很高的品级,其受中央派遣便只对中央负责,本来其在中央的职责是纠察百官维护皇权,然一方天子所辖疆域甚大,皇帝为了劳握中央权力、管辖地方事务,便将监察御史分派各地。监察御史被分派各地便要对各地官员的贪赃枉法行为进行监察,替代皇上纠察各地的违法失职行为,对于冤案有时候还可以代替地方官员行使司法审判权力。

地方官员对于派驻的监察御史通常都非常忌惮,很害怕监察官员上报其贪赃枉法行为或者罔报其日常行政行为从而影响仕途。但是据记载监察御史人员数量是远远不够的,御史开始增加人员,“其外,又置监察御史里行,其始自马周以布衣太宗令于监察御史里行,自此便置‘里行’之名。”[]可见,此时新增了一种官职叫做“里行”,不同统治者都对监察人数有所关注并新增官职,如唐玄宗设“里使”,唐高宗设“内供奉”,武则天时期的“员外监察”、“台御史”等,到了唐朝中后期,国家监察御史实行按道划分才基本确立了御史监察的制度。

(2)监察使臣按道巡察

监察使臣按道巡察即将全国州县划分道区,官员不定地方不定时期的被派往巡察。这样做的目的是有利于防止巡察官吏与地方官吏相互勾结,或者是被派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地域从而发生官官相护的情形,因此没有按照单一分派的方式。唐朝皇帝将全国州县分成十个监察区域,每年春季秋季两次派驻监察御史到各道区,在行使完监察职责之后再返回中央,以求通过这种方式避免腐败。但即便如此也很难在利益面前避免腐败,故而皇帝还经常不按时间临时派驻监察官员,以求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勾结掌控权力。

2. 唐朝后期地方监察制度

自安史之乱以后,唐朝逐渐削弱了对地方的监察力度,因此地方势力逐渐庞大从而导致中央的控制力受到了削弱。唐后期为了强化强化中央权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制定了巡院监察地方。此时有关唐代地方监察体系的制度共有三个,分别是中央不定期派驻地方监察地方事务的监察御史,由中央划派到各道区的常设按察使和在各州县设置的巡院。巡院虽然是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机构,但在最初时期它的监察权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其监察权力限于经济事务而并不包含地方官员的行政行为以及司法审判行为。唐穆宗时期,唐朝的地方割据已经演变的无法控制,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巡院的监察权力得到扩大,不仅可以监察原有的经济事务,还能在全国范围内对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司法官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察。唐穆宗于长庆元年(公元 821 年)明确规定了:“其天下州县,并委御史台并出使郎官御史兼诸道巡院切加访察。”[]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唐朝保留了唐朝前期的录事参军系统,据《通典》记载,肃宗乾元元年,录事参军事“加进一品,仍升一资。元年建寅月又制,凡县令判司与录事异礼,尊其任也”。[]可知其职能范围在唐朝后期得到了扩大。古代以来认为盐铁贩卖是国家大事,受到很大重视,所以在唐朝后期为了扭转衰败局面加大了对盐铁贩卖的监察力度,贩卖私盐便列入了录事参军的监察范围,发现漏一石以上而未予监察的监察官员将要被罚减俸禄。录事参军还有另一项监察权能是对仓库的监察,仓库体现了国家实力,唐朝专设有三种仓库为正仓、义仓和常平仓用以应对灾荒,录事参军若是在行使监察职责是有上级干预则可以直接向中央禀报。以上可见唐朝对录事参军的信任,但是在安史之乱后地方割据控权,录事参军的实际监察效果甚微。

三、唐代监察制度的效果与存在的不足

(一)唐代监察制度的实际效果

唐王朝近三百年的统治历史中,监察制度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开明的君主领导下,弹劾与进谏的活动显得很活跃。安史之乱作为唐王朝由盛转衰的分水岭,唐朝后期官员控权严重,使监察权有名乏实。弹劾权与进谏权作为唐代监察权的核心内容,故笔者在本部分则主要分析安史之乱前后两段时期弹劾事件与进谏事件的实际效果。

1. 唐朝前期御史弹劾与进谏的实际效果

知名学者胡宝华先生在《唐代监察制度研究》一书中总结了很多有史料可供查究的监察事件,在唐朝前期有记载的弹劾事件115起,如贞观十二年(638 年),吴王恪任安州都督,因过度田猎、损坏庄稼而被侍御史柳范弹劾,后被免官,并削减封户。[]景龙三年(709 年),宰相崔湜在选官时收受贿赂,违反铨选制度,被监察御史李尚隐弹劾,贬为江州司马。[]体现了御史弹劾下到芝麻小官,上也不避达官贵人。武周时期侍御史张仁愿弹劾监察御史孙承景,认为其虚报战功,后孙承景被贬职。[]体现了监察御史之间不仅有着级别上的关系,还有彼此监督的关系。从数量上来看以及结果上来看,唐朝前期的御史弹劾非常活跃,并且弹劾效率很高,有记载的其中超过半数被弹劾官员受到处罚,从弹劾事件的数量和弹劾的结果来看,唐朝前期的御史弹劾实效是非常好的。

唐朝前期的进谏也很活跃,进谏的主体有文武百官、专门设置的谏官,甚至还有御史台的官员,虽然御史台官员的进谏事件不多,但也体现了御史台官员享有一定的言谏权。并且在众多的进谏事件中,皇帝没有采纳进谏建议和拒绝进谏的事件很少,据有记载进谏成功率高达百分之七十。[]由此可见,进谏事件的成效也是非常好的,不管是御史监察还是进谏,在唐朝前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 唐朝后期御史弹劾与进谏的实际效果

安史之乱后,唐王朝开始衰败,宰相大臣等控权,御史监察官员弹劾忌惮,纵然大胆弹劾也有可能因为皇帝的不重视而难以有效行使职权,更有可能成为位高权重的官员的牺牲品。并且在唐朝后期,被弹劾的对象多为地方小官,而王公大臣由于位高权重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督。同时,唐朝后期的进谏数量也大大减少,很多官员选择明哲保身,不愿进谏。唐朝后期皇帝开明程度远不如前,很多御史官员和谏官因为弹劾和进谏而被免官降职的不在少数。因此,唐朝后期无论是弹劾效率还是进谏效率都大打折扣,其实际效果也不甚理想。

(二)唐代监察制度存在的不足

1. 监察权受制于皇权

皇权体制下的监察制度有先天的不足,首先就是监察权受制于皇权,监察权的行使效果与中央皇权的权力大小以及皇帝的清明程度休戚相关。如果中央对地方具有完全的统治地位,则在地方的监察官员不用忌惮地方上级官员的权威,因为监察官员只对中央负责,此时监察效果就会更好;如果地方割据势力比较严重,中央对地方缺乏控制,则在地方的监察官员会碍于地方上级官员的权威而不敢充分行使监察职责,对于地方的腐败也不敢弹劾进谏,则监察变得形同虚设。还有清明的皇帝善问弹劾进谏之言,明察秋毫,自然有助于监察官员行使监察职责;若是一个不清明的君主,则对弹劾进谏之言不闻不问,拒绝弹劾进谏,则监察也变得效率低下。

2. 监察机构职权膨胀

经过长期的发展,唐朝的监察制度比起秦朝已经实现了独立,并且监察范围也很广泛。不仅在行政军事方面有监察权,在司法上也有一定的司法审查权,具体体现在御史台参与“三司会审”。对礼仪、经济、政治军事等多方面的监察权一方面丰富了御史台的职能,能够对百官进行多方位的监督,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唐朝的监察机构职权膨胀,对其他机构造成干扰和压制。御史台拥有司法审查权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司法机构进行监督,保持权力制衡,但是赋予御史台的司法审查权也会对司法机构造成干扰,御史台官员滥用司法审查权甚至有可能会剥夺大理寺与刑部的司法权。可见,监察权过于膨胀不仅可能干扰其他机构行使权力,还会削弱监察机构本身的职权行使。

3. 监察官员自身的腐败

监察制度还固有存在的问题是监察官员自身的腐败,监察官员位卑权重又极具有独立性,所以难免导致自身的腐败。比如地方官员对于派驻的监察官员由于忌惮,给予一定的好处,此时监察御史由于其监察职责得不到扎根落实,不仅监察效率低下反而更加引起腐败。再就是其权力与地位的关系,一方面是保护其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易于引起地方藩镇割据,可能源于地方监察官员手握重权以谋私,也可能地方监察官员与地方长官勾结,形成割据势力。

四、唐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当代的监察立法

唐代监察制度是历史上较为完善的时期,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是现代的一大进步,对我国的监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长久的反腐败斗争中总结经验教训,因此制定了监察法。不得不说监察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实际的优良立法,但是没有一部法律是能够穷尽其内容而规定的。结合监察法的规定与唐代监察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对现在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措施予以细化规定。

有法谚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回想唐代监察制度,有一个显著特征是唐代的监察官员位卑权重,在当时的制度背景下有合乎道理的地方,但赋予其重大的权力便不可避免其腐败。而现代的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的一项权力,说大不大但理论上也是易于侵犯人权的规定,《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在该法条中,对于留置措施的场所、期限、程序、权利保障和救济方式都没有明确,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把握尺度,不排除会在实施过程中侵犯人权。

实际上,留置措施只是众多监察权力的一份缩影,像调查取证等可能侵犯人权的权利都应当予以审视。并且,还应当明确监察机构内部如何监督,同时借鉴唐代优良的立法思想以及参考唐律疏议中对百官廉洁的规定,完善我国当前的监察立法,完全做到坚定制度自信。

(二)完善监察官员的选任程序

我国的监察人员就是普通的公务员,在监察人员的选任程序上并没有特殊的要求,也没有专门的制度。而唐朝的监察官员的选任,有严格的要求,不仅要刚正不阿、敢于谏言,而且要求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工作经验,如此选出高素质的人才作为监察官员,很应该被学习和借鉴。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学习唐代的检察官选任,把高素质的人才吸入到检察官系统里来。选任监察官应该要求其遵从宪法和法律,有高度政治觉悟并且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如此才能更好的发挥监察官的作用。并且要进行绩效考核和作风审查,一方面督促监察官员积极履行监察职责,另一方面也避免监察官员滋生腐败。为了保证高素质的人才愿意做监察官员,我们可以提高监察官员的待遇,并且加大力度保障监察官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三)保证监察体系的内部独立与外部独立

唐代的监察机构非常独立,监察官员只对皇帝负责保证了其独立行使职权。但与此同时,监察官员行使职权也要受到皇权的限制,并且中央地方监察还与皇帝的权力大小和清明程度相关,这便成为了唐代监察制度最大的弊端。比如有监察官员弹劾位高权重的官员,其就有望于皇权的保护,如果皇帝置之不理则有可能受到有关官员的报复打击。之前的监察制度也是有弊端,行政监察制度的时候监察机构受到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在监察过程中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导致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受到限制,很难充分发挥其监察作用。

监察法出台,行政监察机关变成了独立的监察机关,充分保证了其外部的独立性。监察机关不受行政力量的干预,在级别上与行政机关处于平级关系,这样也更有利于监督。并且要保证在监察体系内部也要独立,监察官员行使监察职责不受上级领导的干预。

(四)建立对监察机关的权力制衡

监察机关是预防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监察机关自身便显得尤为重要,监察机关自身的清廉对于监察职能的行使有着很大意义。在唐代也有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形成了一种反监互察的机制,御史可纠察百官,御史官员之间也可相互纠弹,对于廉政勤政有着重要意义,值得现代借鉴。我国监察法表现出的监察机构是地位很高的,为了防止其自身腐败也应当建立对其的监察,防止知法犯法,我国监察法对监察机构的反监察是还需要完善的,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应该同步进行,应该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立法。对于监察委还存在司法监督,监察委不享有起诉决定权便是司法监督的体现,有效的对监察权形成了制约。

结语

通过对唐代监察制度进行研究,了解到唐代的监察体系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大部分构成,基于对有关材料的阅读,笔者尽量在文中体现唐代监察制度的全貌,论述了唐代中央和地方有关制度的内容。唐代政权稳定经济发展,离不开唐代完善的监察制度所做的贡献,但唐朝最终由盛转衰,文中也尽量的对其制度上的缘由进行总结。

监察制度两千多年的源远流长的发展,发展到唐朝盛况,以史为鉴,我们看到了它对稳定政权的作用。监察职权制度化法律化,我们才更易于发现它的存在,唐代监察制度由于其重要作用和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来的先进性,对于现代仍然很有借鉴意义。对优秀制度的传承与符合时代的创新有助于我国发展的更好,因此本文借鉴了唐代监察制度的优良思想,吸取了历史而对经验教训,在总结的基础上予以冥想创新,提出了对现代监察法制改革的建议,但求能促进我国当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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