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秸秆焚烧的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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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秸秆焚烧的处罚规定(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处罚)

对秸秆焚烧的处罚规定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处罚

基本编码

CGsdIWmVfcbpCFPF00REYd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权力来源

委托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依据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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