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拒收怎么弄(商业汇票被拒绝承兑后的两种救济方式)

自2021年下半年国内某头部房企暴雷以来,大型房企接二连三的出现债务危机,大量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给房地产整个行业自上而下造成了巨大的债务危机,尤其是对处于行业下游的材料商而言更是雪上加霜那么,对于处在商业汇票末端的持票人来讲,在票据被拒付后应当如何降低自身风险并采取最佳的救济途径,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然就至关重要本文即是在此基础上,告知持票人商业汇票应及时采取的两项措施和可供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即“2 2法则”,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拒收怎么弄?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商业承兑汇票拒收怎么弄(商业汇票被拒绝承兑后的两种救济方式)

商业承兑汇票拒收怎么弄

自2021年下半年国内某头部房企暴雷以来,大型房企接二连三的出现债务危机,大量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给房地产整个行业自上而下造成了巨大的债务危机,尤其是对处于行业下游的材料商而言更是雪上加霜。那么,对于处在商业汇票末端的持票人来讲,在票据被拒付后应当如何降低自身风险并采取最佳的救济途径,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然就至关重要。本文即是在此基础上,告知持票人商业汇票应及时采取的两项措施和可供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即“2 2法则”。

一两种措施即“提示付款”和“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通过背书取得汇票后,并不意味着坐等收款,不准时提示付款,及时行使追索权和票据权利,将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甚至票据权利。据笔者了解,这种现象在持票人中大量存在,风险极大,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一)按期提示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未按照欠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可见,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义务,务必在到期日起十日内行使,如果持票人未履行提示付款义务,则依法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仅能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主张权利。(二)及时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后,超过六个月将会丧失追索权、超过两年将会丧失票据权利。特别提示: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和追索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二两种救济途径即“票据权利”和“基础权利”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因汇票拒付而引起的诉讼案例可知,在商业汇票被拒付后,有超过80%的持票人均选择通过票据权利主张债权,但也有少数持票人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进行权利救济,同样也获得了支持。那么笔者对该两种救济途径的优缺点进行分析,以帮助大家在主张权利时作出最佳选择。(一)行使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优点:可自由选择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汇票到期被拒付,供持票选择的被告包括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全部的前手背书人,承担责任的被告越多,越有利于债权实现。同时,持票人也可以通过放弃对其中一个或者多个主体的追索权,以维护自身的商业合作关系。缺点:时效和管辖如前所述,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仅六个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也只有两年,比一般的诉讼时效要短很多。另外,主张票据权利往往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实践中往往在外地法院,如此势必影响办案和回款的效率。(二)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汇票到期未付有两种观点(以最典型的买卖合同为例):第一种意见: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向出卖人背书了10万元汇票,出卖人接收汇票后向银行提示付款,视为买受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汇票不能承兑后应根据票据权利追索,而不应当再次索要货款。第二种意见:买受人接受汇票并不等于已经收到货款,只有在承兑变现后,才收到了相应货物的对价,所以汇票不能承兑后,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货款。通过检索案例可知,目前可查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层级以上的观点均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货物价款,背书汇票是给付货款的一种形式,但背书汇票并不理所当然的使得买受人获取货款。汇票到期拒绝承兑后,出卖人作为持票人对前手被背书人和出票人产生的追索权,是票据权利。该权利与出卖人索要货款的权利是同时存在的,两者属于不同的权源,索要货款的权利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票据追索权因票据未能得到承兑而产生,两项权利并存,出卖人可以择一行使。优点:避免多个诉讼且时效更长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诉讼可以一揽子解决全部纠纷,避免了票据纠纷和基础法律关系等多个纠纷并存的问题。在合同主体资金链良好的情况下,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起诉更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并且普通诉讼时效相比票据时效更长,时间更充裕。缺点:被告单一且存在诉讼风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债权,承担责任主体单一。同时,现实中也有少部分法官对汇票到期未付是持第一种意见的,也就是说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总之,拿到汇票不等于坐等收钱,持票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商业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持票人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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