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圳一711便利店食品柜中老鼠乱窜)

近日,深圳罗湖一家7-11店里就有人发现了……老!鼠!

“顿时无语,感到恶心……这么不卫生的吗?”8月6日,有网友在微博发文称,自己出差到深圳,在罗湖区解放路的7-11便利店的热柜中发现一只老鼠。

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圳一711便利店食品柜中老鼠乱窜)(1)

该文附着的一条10秒左右的短视频显示,在没有食物的热柜中,有一只约半个手掌大小的老鼠在乱窜。南都记者注意到,截至8月12日,该微博已经有18.2万次观看。

7-11便利店老鼠乱窜

昨天(12日)14时许,南都记者走访发现,该7-11便利店位于解放路蔡屋围大酒店外

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圳一711便利店食品柜中老鼠乱窜)(2)

透过玻璃门,南都记者看到,视频中有老鼠活动的热柜已不见踪影,摆放货品的架子上也盖上了银白色的塑料布。

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圳一711便利店食品柜中老鼠乱窜)(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执法检查

那么,视频所拍属实吗?

就此事,南都记者致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工作人员表示,在视频传出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局桂园所已获悉了相关情况,并保持对事件的追踪和关注,桂园所将继续对涉事的7-11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

便利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圳一711便利店食品柜中老鼠乱窜)(4)

8月12日下午17时40分许,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局桂园所的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对涉事7-11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便利店工作人员陈进介绍,视频中老鼠乱窜的地方是店里的热柜,平时主要加热肉类食品。

视频中之所以是一个空烤架,是因为店铺每天都会把食品下架,然后对热柜进行清理。视频拍摄的时间应该为晚间,店员们已将热柜食品下架,即将进行清理。

目前不能确认卫生隐患完全消除店家主动暂停营业

陈进介绍,8月初,该店铺密集地发现有老鼠的痕迹,店员们初步判断老鼠为隔壁商铺结业后,爬进了便利店。店员们上报公司后,8月4日,公司派遣专门的清洁公司对便利店进行卫生检查。但此次清理工作不是很到位,导致店内再次出现老鼠。

8月6日,公司再次派遣专门人员对店铺进行检查清理,此次清理对货物进行了挪动,也对店铺进行了消毒处理。但目前不能确认卫生隐患完全消除,8月7日,公司便决定暂时把店铺关闭。陈进表示,“目前正在继续整改,也在对所有货品的大消毒。”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局桂园所负责人黄思成告诉南都记者,8月9日桂园所获悉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赶来便利店了解情况,但当时该店铺已自行停业,便没有进入店铺深入检查。此次执法的内容是了解卫生隐患出现的原因,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避免同样事情的发生。

黄思成表示,桂园所已对涉事便利店进行了主体责任的约谈,督促其整改,要求其做到举一反三,彻底排查卫生隐患。桂园所也会继续根据具体情况,对店铺进行下一步的处置。

提到食品卫生隐患,就会让人想到食品卫生法。之前的《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而制定的法律。那么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相比较有哪些区别呢?

接下来一起跟南法君来看看。

01《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前的工作中,无论是食药还是工商,在行使协调的权力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现的“协调不动”的情况。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

02《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是新增的,这个章节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吸取了几次影响极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03《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章节里,明确提出了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类标准,使以前五花八门的各类标准有了统一的标签,可以说是本次立法中一个亮点。

04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是食品专业法的核心环节,这部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完善程度会在这当中体现出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呼吁尽快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弥补,否则监管在这一块就会成为空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相比,有两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点变化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要求,从这里能够看到当年“大头娃”事件的影子,在《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的规定里有“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的要求,但实际未列入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通过一次事件,使国家认识到了食品的营养不足一样会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有了这次的改变。第二点变化是,《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在《食品安全法》里变成了“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够制订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权力被回收集中了,也意味着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在6月1日之后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这个概念,这种命令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一发布,还是各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级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监管环节来各自发布。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以乙型肝炎为例,在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不同角度讲,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如果不能统一标准,那将给食品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从罚则上看,《食品安全法》对没有健康证明的行为没有罚则,如果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那么这方面的要求将是一纸空谈。 《食品安全法》对索证的要求比《食品卫生法》详细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罚则,可以说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只是对保存的时限过于死板,2年的保存期是否过长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餐饮业来说一年以前的进货记录有多大的意义,只是接受检查的摆设。

05在食品检验的规定中,接受几次恶性事故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对食品不得免检。在日常的抽检和检测中,《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是无偿采样,说法比较笼统,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行政部门必须买样,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这些发条的出台,一方面说明政府在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为增加收入多次采样收取检测费用,另一方面意味着,如果财政拨款不足或地方政府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些工作会受到影响,可能出现能不检就不检,能少检就少检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单单是行政部门能力范围内的了,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

06在《食品安全法》内,专有一章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行了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内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处理的程序,明确了CDC在处理这类事件中的职责,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带来的职责分工问题。在法律条文中,也明确了要进行责任追究。在《食品安全法》的条文中,提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并由对应的罚则,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毁灭证据的认定需要明确,例如:一家人在一个餐馆用晚餐后,夜里开始出现症状,一起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上报,在这种情况下,餐馆是不知情的,等到监管人员到达那个餐馆时,很可能剩余食品都已经倒掉,餐具已经进行了消毒,证据灭失了。这种局面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认定商家毁灭证据呢?是以主观故意为判断原则还是以实际效果来确定,这是需要在后期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中加以说明的。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较常见的6点区别。食品卫生关系到健康问题,不容忽视,如果你想知道更多有关于食品卫生安全的这方面常识,欢迎在评论里留言哦。

文章来源 南方都市报 食安梦选餐

编辑 王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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